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废之我见_典权制度存废之我见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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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废之我见

我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应当保存,但需要对其进行改革!

审判委员会制度最早源于新民主主义时期,于1955年正式在全国各地成立。他是新中国司法改革以及数千年封建司法制度的产物,同时它的设置又参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

在其成立初期,符合新中国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法律人才极度缺乏的国情,取得了很多成就:

1.在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和解决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等方面成就巨大;

2.由于审判委员会采取的是集体评议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相对抑制了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

3.在其总结经验的指导下有利于同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类似于司法判例的作用,避免了很多同罪不同罚的问题;

4.监督案件审判,集体决策,保证了案件质量,提高很多“法盲”式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现:

1.与公开审判的原则相违悖;

2.由于其组成人员的名单不公开,导致原被告人请求回避的权利被架空;

3.由于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单方面听取报告判案,易出现司法武断,导致最终结论的片面性,同时由于集体判案,也不利于“错案追究制度”;

4.多人开会决定,而且是对于自己不精通的法律案件作出决定,易产生程序延迟,降低司法效率;

5.由于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等没有设立一个合理标准,容易导致法官懈怠,作为推卸责任的挡风墙。

在我个人看来,尽管中国的司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司法不公等现象在未来依然长期存在,因此审判委员会仍旧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但需要对其进行改革,以便更好的奉献于我国的法治事业。

第一,将审判权归还合议庭,由法官独自审判案件,些许由审判委员会判决的重

大疑难案件需由审判委员会成员集体参与案件的审判(以陪审团形式陪审或直接主导审判工作),严格执行审判一致原则;

第二,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设立统一规定的标准,如只有法定刑为死刑,8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案件,涉及同级国家机关的案件,贪污受贿金额达千万元人民币这些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审判;

第三,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需要向外界公开,不得违反回避制度;

第四,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总结案件审判经验,指导案件审判和审判人员组

织等,将同类案件进行归纳,作为同类案件的量刑参考;

第五,取消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实现其组成人员的专业化;

第六,遵循议事公开原则,强化指导功能,弱化对判决的决定功能。

第七,对于影响力大,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也需要集体参与庭审,确定审判委员

会组成人员的规模,由审判委员会审判而造成的冤假错案,追究集体责任,要求集体辞职,降职等。

我相信改革后的审判委员会能够更好的适应时代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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