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销假制度[材料]_员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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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为了保证我院各项工作有计划,有秩序的进行。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和工作性质,特制定本制度。
二、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三、假期包括节、假日。
四、请假一天以上者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五、假期满,要亲自到办公室销假。如果不销假按旷工处理。
请假手续:
一、凡请假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并报办公室。否则,一经发现,按旷工论处。
二、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三、请假审批权限
1、职工请假1天先由科主任、护士长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1个月内不能超过4个单
天。
2—7天,先由科主任审批、副院长审批、办公室备案。(1月内累加超过14天需院长审批)。
8—15天,先由科主任审批、副院长审批、院长审批、办公室备案。
16天以上,由科主任审批、副院长审批、院长审批、卫生局审批、办公室备案。
2、任何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凡越权审批假期无效。
3、院长因公外出期间,可由主持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4、累加假期,审批无效。
请假种类及要求:
一、事假
职工有事尽量利用节、假日,轮休时间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如遇亲属的婚、丧、病事或因家庭、个人遇到特殊困难等必须亲自处理的,可以准假。1天基薪照发,2—15天/月发基薪的50%。事假超过15天/月的,报卫生局有关领导审批。
二、病假
1、请病假必须持本院诊断建议书,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手续,急诊待病情稳定后尽快补办手续。
2、病假期间工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①病假半个月以内的,基薪照发。
②病假超过半个月的,报卫生局有关领导审批。
三、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180天。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
2、哺乳期一年内或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含7个月),科室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或加班加点。
四、婚、丧假
1、职工结婚,达到法定婚龄给假七天;基薪照发。
2、去外地旅行结婚,超过婚假时间,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可按事假对待。
3、直系亲属(爱人、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给假五天,基薪照发。在外区域的酌情给予路程假。
4、其他亲属死亡必须料理的,按事假对待。
五、外出学习、进修人员报办公室备案。
上述规定的假期,均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凡符合本制度的正常假期,工资照发。
本规定从2006年12月1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