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销假制度_请假与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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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销假制度
为了加强学院的警务化管理、加强学员的素质养成,特制定以下请假、销假制度:
一、请假事由
(一)事假
(二)病假
二、请假程序
(一)事假
由学员填写《学员请假申请表》并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具体如下:
1、外出4小时(含)以内的,队长签署意见,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2、外出4小时以上,24小时(含)以内的,队长签署意见,报大队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3、外出24小时以上,3日(含)以内的,队长签署意见,报大队长审核,由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4、外出3日以上的,队长签署意见,报大队长审核,由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二)病假
由学员填写《学员请假申请表》并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具体如下:
1、就诊、治疗4小时(含)以内的,队长签署意见并
审批。
2、就诊、治疗4小时以上,24小时(含)以内的,队
长签署意见,报大队长审批。
3、就诊、治疗24小时以上,3日(含)以内的,队长
签署意见,报大队长审核,由院分管领导审批。
4、就诊、治疗3日以上的,根据学员书面审请,医院
病假证明,队长签署意见,报大队长审核,由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三、销假程序
(一)按请假的时间及时归队,并到队长处填写销假单。
(二)如不能按时归队,学员需向队长请假,队长按规
定程序请示,事后及时补办有关书面手续,归队后销假如上。
注:1.请事、病假3日以上的要及时通知教务部门。
2.凡是因病事假外出的,一律持出门证进出。在校外的,必须随身携带出门证备查。
3.无假外出给予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无假外出4小时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超过4小时低于24小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24小时以上低于3日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3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5日的给予取消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