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基本概述与制度_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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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法基本概述与制度(三)第一节
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考点4】公司设立阶段的债务(★★★)当发起人为数人时,他们基于设立合同而形成人的组合,实施设立事务;发起人为 一人时,该发起人就是设立事务的实施人。这个阶段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应当由谁承担?
(一)合同之债
3.设立失败(公司最终未能成立)时,则单一发起人独自承担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为数人的,比照合伙关系承担债务。
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如果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例-多选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委派丙负责租赁仓库供公司使用,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以自己的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仓库租赁合同义务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6年)A.若贸易公司未能成立,戊可请求丙承担合同义务 B.贸易公司成立后,戊仍可请求丙承担合同义务
C.贸易公司成立后,对租赁合同明确表示承认的,戊可请求贸易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D.贸易公司一经成立,戊即可请求该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网校答案:ABC 网校解析: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论公司是否成立,原则上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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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只有公司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才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运为公司购买的办公家具时,不慎将丁撞伤。
(二)侵权之债
发起人如因设立公司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应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考点5】股东权利
(一)表决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约定看约定,无约定看出资比例案例分析题)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权(知情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多选题、案例分析题)股东作为公司资本的提供者和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有权知悉公司 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情祝。
(1)股东有权查阋、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区别股份有限公司)。
(2)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限制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①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他人一旦获知该信息,公司合法利益即可能遭受损害;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此外,人民 法院还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指引认定其他情形构成不正当目的。(2018年新增)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多次考到)
【记忆点】 查阅权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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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文件中,股东有权查阅的有()。(2016年)A.公司债券存根 B.股东名册
C.董事会会议决议 D.公司会计账簿
网校答案:ABC 网校解析: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没有该项权利。
3.查阅权的司法解释(2018年新增)(1)提出查阅请求者应当具备股东资格
因此,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2)以上查阅权的行使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提示】公司董事、髙管有义务 依法制作、保存公司资料。如果公司董事、高管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制作或保存股东有权查阅的资料,造成股东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保密义务
股东行使查阅权,同时也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查阅信息后如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损害,则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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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资优先认缴权(新股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能优先于他人认缴出资或者认购新股的权利。
1.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案例分析题)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通过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的决议。【记忆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并不当然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通过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的决议;而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当然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全体股东约定放弃或者限制。
(四)股利分配请求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案例分析题、单选题)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例-单选题】甲、乙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甲认购出资4万元,乙认购2万元。1年后公司利润为9万元,甲实缴1万元,乙缴足出资,设立公司时未约定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应分配的利润是()。(2015年)A.6万元 B.3万元 C.4.5万元 D.9.5万元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由于股东未事先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则应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甲可以分得1/3×9=3(万元)。
3.股利分配请求权司法解释(2018年新增)
(1)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2)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3)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自行召集的权利 股东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当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执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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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忍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六)临时提案权
1.股份有限公司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示】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七)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1.有限责任公司(单选题)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解释】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情形。(案例分析题)
【考点6】股东诉讼(★★★)(案例分析题)1.股东直接诉讼
这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行为提起的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1)股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找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为原告)。
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对公司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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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对公司以外的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均可,没有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
【提示2】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新增)
(4)诉讼费用负担
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2018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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