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_审计工作项目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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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结合我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同经济改革相结合,为经济改革服务。我厂设立的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改革健康发展。

第三条遵照审计法规,我厂审计机构在厂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四条我厂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同时维护本厂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本厂财务履行情况。

第五条我厂的审计业务受总公司审计室领导,同时受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厂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审计工作的任务

第六条监督检查我厂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等经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促进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第七条监督、检查和评价我厂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有执行情 1

况,着重监督检查厂内所属部门和单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2、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并予核对。

3、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物安全。

4、所有业务处理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5、建立一套适合于企业生产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

6、审计人员调动或轮训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作出交接记录,签证备查,实行监交制度。

7、根据厂内经济责任制,作出衡量、考核成绩和效果的标准。

第八条参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策进行审计,审计终结后签字盖章,写出审计报告。

第九条根据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审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财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对侵占国家资财、行贿受贿、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投机倒把等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第十一条参加本厂研究经营方针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会议,参与

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十二条向厂部领导和总公司审计室编报工作计划,报送报表和工作报告。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工作制度和档案制度。

三、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编制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送厂领导和总公司审计室。

第十四条审计前的准备工作;确定审计对象(或被审单位),制定审计方案,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的人员名单。审计方案经厂领导批准后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单位。被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

第十六条审计终结阶段,应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报告应附有经过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报送厂领导审定,重大事项审计报告须经上级审计部门审计审定。审定后将报告副本和决定通知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结论和通知下达后,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被审单位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的结果应报告厂领导和审计部门。如对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部门申请复审。上级审计部门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作出最终结论。复审期间,原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四、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二十条检查本厂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计划、账目、报表、凭证、业务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财产和物资管理情况;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提拒绝、隐匿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二条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并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权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或报告本厂重大事项的情况和问题。

五、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厂审计室,是厂长直接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全厂内部审计工作。

独立核算的单位审计机构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有专人负责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要选配或聘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并具有审计专业、财务专业和管理知识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较

高的人员担任,其中应有适当数量的会计师、经济师和工程师等业务骨干。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第二十七条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计划、财务、技术、劳资等部门的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人员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任何人不准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厂内,并报总公司审计室备案。

第三十条本条例与国家的审计法规不符时,应以国家有关审计法规为准。本条例由审计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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