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固定资产制度_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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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条 总务科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科负责总账,总务科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科室设置固定资产登记卡。
大型贵重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实行论证制度。要按照规模适度、科学决策的原则,加强对立项、预算、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固定资产购建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及专业人员等共同参与,确保购建过程公开透明,降低购建成本。
第四条 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与验收的管理控制。固定资产购建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确保购建过程公开透明,降低购建成本。取得固定资产要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入帐手续。
第五条 医院在用固定资产管理,由各使用科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科室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自外借、调换,如需调换时,由总务科办理调拨手续。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总务科及各使用科室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按期报废,并填制报废固定资产申请表,报院长审批后处理,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部门鉴定,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调账减值手续。
第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明确清查盘点的范围、组织程序和期限,年度终了前,需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八条 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要科学论证,经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