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控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_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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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控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稳定、健康发展,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审计署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对集团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的预(决)算、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审计部,代表集团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2制定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裁报告审计结果。

4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五条 审计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对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进行监督审计。

2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3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经济合同的执行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基建工程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进行审计。6对主要领导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7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贯彻执行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9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3参加有关议。

4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读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纪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总裁同意,作出临

时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报总裁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的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建议总裁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七条 审计部在年初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需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条 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在审计中必需做好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总裁,必需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需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恰当。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总裁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听取审计部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及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总裁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裁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后由于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报告的同时向总裁报告,由总裁决定原审计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 每个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五章 审计人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 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二十一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有以权谋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揭发的人员,不论其职位高低,在公司内部由总裁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机关处理直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补充由审计部报总裁批准后执行。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步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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