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_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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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标准按财政部规定并结合公司特点确定,符合下述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以及其它与公司连锁经营和安装工程有关的机电设备、贵重工具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土地。房屋、建筑物类: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用房及上述房屋的附属建
筑物。运输设备类:包括各类轿车、客车、货车、装卸设备等。电子设备类:包括空调、电视、音响、摄影机、冰箱、热水器、照相机、洗
衣机、点钞机、考勤设备、门禁系统、健身器械、消防器材、通讯设备、安全设备、机电设备、贵重工具等。办公设备类:包括电脑及电脑配件、交换机、服务器、打印机、UPS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机架、刻字机、白板、投影仪、成套办公家具等。6 家具用具类:包括厨房设备、沙发、橱柜(门店展台、收银台除外)、灯具
等。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关税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原价。同一集团不同法人实体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值入帐,按原来的折旧
额和使用年限继续计提折旧。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净支出,或施工建设单位
转来的竣工决算计价。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或重置价值
记帐。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6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或有关凭证所列金额,加上由企
业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捐赠方无发票和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确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扩建
过程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发生的实际费用计价。盘盈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帐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
定处理。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其价值。
11.1发现原有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11.2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11.3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11.4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11.5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三、固定资产折旧
第七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入账后不管是否使用都应提取折旧。在用的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机械设备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7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提前报废清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以前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九条 企业应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
第十条 停止折旧的固定资产净值归零。当“月初已计提折旧月份=可使用月份-1”时(即最后一个月计提折旧),将剩余折旧全部提足,使净值为零。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律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
年限平均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第十二条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分类
(一)房屋建筑类折旧年限
1、营业用房
2、办公用房
3、仓库用房
4、房屋附属建筑物
(二)运输设备类
1、客运车辆
2、货运车辆
2、装卸设备
3、其他运输设备
(三)电子设备类
(四)家具用具类
(五)办公设备类
(六)机械设备类
(七)家具用具类20 年 20 年 20年 20年10年 5年 5年 5年 5年5年5年5年5年
第十四条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特殊行业折旧制度另定。
四、固定资产的购进、转移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进、转移审批程序详见《公司财产管理规定》。
财务部门于每月28日前就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见第二十六条)一式四联},财产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财产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还财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第四联送财务管理中心备查。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转移详见《公司财产管理规定》。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由总部管理部门领导下的财产分类分级管理体制。总部人事行政中心行政部、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负实物的日常管理责任,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各分公司财务负核算和监督、检查的管理责任。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 总部人事行政中心行政部、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的职责详见《公司财产管理规
定》。各分公司财务部门
2.1 各独立门店、各独立公司负责各自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财务录入会计分录时,在摘要一览必须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及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的明细账。
2.2 分公司财务负责对范围内财产进行核对汇总,制作固定资产月报表(见第二十六条),按要求于每月28日上报总部财务管理中心,总部财务管理中心最终汇总并上报。
2.3 组织并参与行政部门的清查盘点工作。财务管理中心
3.1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管理中心资产运营部负责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
3.2财务管理中心资产运营部应建立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的统计账目,每月与人事行政管理中心进行核对,对固定资产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各部门中进行协调处理。
3.3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购进、处置及盘点工作进行监督。
六、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转移处理:固定资产在集团内部不同核算单位之间转移时,财务部门应根据行政部门提供的调拨单中的财务联及时进行相关帐务处理。第十九条 出租或外借处理:为使企业固定资产充分发挥效用和效益,对闲置或暂不使用短期借出不影响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向外单位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财产管理部门应先会同财务管理中心后呈总裁批准,由人事行政管理中心与租用单位签订契约,副本送财务管理中心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款负担、租金、运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租用期满,财产管理部门应负责收回,并配合财务部门催收租金。租出固定资产照提折旧。租金收入应通过“其他销售(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第二十条 租赁处理:公司由于经营需要,向其他单位租入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经营性租赁。由于产权属租出单位,由租出单位提取折旧,因此应另设备查
簿登记。并将租赁契约副本送财务管理中心备案,据以登记和支付租金。租金支出列入费用处理。融资性租赁。由于契约期满,所有权属租入单位,因此融资性租入固定资产
视同本公司的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并计提折旧。
七、固定资产的清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
财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就固定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盘点后应填造“盘点盘亏报告表”(见第二十六条)一式三份注明盘亏原因,呈报总裁核决后,一份送财产管理部门,一份送财务部门,一份送财务管理中心备查。对于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应依增置或减损的按规定办理帐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固定资产因减损拟报废或到期正常报废时,由行政部门出具固定资产(减损)报废申请单,注明报废原因、责任人、拟处理办法,报送人事行政管理中心及财务管理中心签注处理意见后呈报总裁。总裁批准后,由人事行政管理中心协同使用部门办理报废事宜、登记台账,核算部门做出账务处理。对于报废的原因人事行政管理中心必须严格审查,该追究责任的应及时查明并作出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的核算
年终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在查明原因呈报总裁核决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计入营业外收支,此前应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在总裁核决后根据具体情况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修理的核算
固定资产的修理应报人事行政管理中心审查批准,修理费用一律计入当期费用。当修理费金额较大并延长了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折旧年限、月折旧额。
第二十五条 对已办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实物,应分类处置。对仍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保留实物,单独列帐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使用期满。固定资产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经鉴定确认不能进行修
复和继续使用的,必须进行清理。灾祸毁损。企业因火灾、风灾、水灾、震灾等不可抗拒力量以及交通事故等
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必须进行清理。由于设计、施工、制造技术不过关,质量低劣,无法修复继续使用,未达到
预定使用年限而中途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经营不需要的闲置固定资产或者由于技术进步被先进设
备替换下来的落后设备进行出售和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5 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对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
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