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_学校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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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司安全培训工作,规范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根据《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古仙加油站。

第三条 公司设置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室,配备微机、档案柜等设备、设施以及防火、防盗器材,防止档案丢失、坏损。

第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安全培训档案室,建立健全并在安全培训档案室醒目位置张挂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熟悉业务的专职档案管理员1人,兼职档案管理员2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维护、使用、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的安全培训档案必须做到统一规格、式样,选择档案盒或档案夹的装载方式进行存放。

安全培训档案资料采用A4(试卷可用A3)规格纸张制作。第二章

安全培训档案

第六条 公司安全培训档案应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上级有关安全培训文件、规定;

2.本单位有关安全培训规章制度、文件、规定、计划、总结; 3.本单位有关安全培训会议、安全培训检查记录等原始资料;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5.其他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必须做到一人一档,分类存放。

安全培训档案应进行编码管理。编码方法应一致,力求简单,便于查找。安全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和其他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单位编码规则。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归档资料 1.档案目录;

2.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贴照片和有姓名的页)、安全资格培训记录、再培训记录复印件; 3.任职文件;

4.安全生产记录卡;

5.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其他从业人员应归档资料 1.档案目录; 2.安全生产记录卡;

3.培训机构出具的职工《培训学员结业鉴定表》; 4.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记录卡》应按规定格式载明从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简历及安全奖惩情况。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记录卡》应附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班组长安全培训记录》。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证培训或再培训合格后,依据安全资格培训记录或再培训记录,由安全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在其《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记录》上登记“培训类型”,并由本人和登记人员签字。

2.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其他从业人员每次参加安全培训时,由安全培训管理部门将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班组长安全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交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结束考试考核合格时由培训机构填写“培训类型”,并由本人和考核人员在相应安全培训记录中签名,交单位安全培训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3.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全员再培训情况按规定记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中。第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在安全培训档案室内专柜存放。

第十三条 新调入的人员要及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第三章

培训机构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档案应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上级有关安全培训文件、规定;

2.本单位有关安全培训规章制度、文件、规定、计划、总结; 3.本单位有关安全培训会议、安全培训检查记录等原始资料; 4.安全培训班资料;

5.其他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必须为每位学员填写《培训学员结业鉴定表》一式两份。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5日内,将《培训学员结业鉴定表》一份交用人单位。

第十六条 学员培训档案必须按照年度、工种、培训类型、期数等主要要素分类。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教学管理和检查,每培训年度结束后,教学工作检查记录必须存档。

第十八条 教研组必须按计划组织教研活动,每培训年度结束后,教研活动记录必须存档;

第十九条 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必须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办班教学大纲; 2.授课计划表; 3.学员报到登记表; 4.培训人员情况表; 5.安全技术培训学员考勤表; 6.职工培训教考分离工作记录; 7.试卷(机考除外); 8.安全技术培训成绩单; 9.培训班结业小结; 10.培训效果测评表; 11.培训学员结业鉴定表; 12.其他应当归档的内容。

以上1、2、7、8、9、11等填写内容应用微机打印(责任人签字除外)。

第四章

安全培训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安全培训档案室设备、设施配备,制度建设,个人安全培训档案健全等必须在2008年3月底前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提供本制度第六条第1、2、3项及第十四条第1、2、3项规定的资料;人力资源部负责除上述资料以外的其它资料;各基层单位、部门要按要求提供有关的入档资料。

新增安全培训资料必须在收到应归档资料10日内归档并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相应记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被撤销合并的,应将原单位的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管部门或接收单位,不得散失。

第二十三条 安全培训档案不得复制、复印、抄录,确需复制、复印、抄录的,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安全培训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制、复印、抄录件上标注“与原件内容一样”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安全培训管理部门公章。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档案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必须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借用档案的人员,不得损毁、丢失和抽取、拆散档案,不得自行转借、复印,严禁涂改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安全培训档案必须保证随时调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是安全培训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设专人负责安全培训档案、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办公室、安监处等部门、单位负责协助提供有关培训资料。各责任单位、部门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管理,若档案管理不规范,上级检查时不能及时提供相应安全培训资料的,或者安全培训档案、资料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考核。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部门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称培训类型,是指取证、复审、再培训、岗前培训、其他等类型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按以下规定处理。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或再培训记录应记入按本 制度规定建立的本人《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2.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资料应记入按本制度规定建立的本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除特种作业培训以外的岗前安全培训、年度再培训记录应记入按照本制度建立的本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3.班组长取证培训、再培训记录,应记入按照本制度建立的本人《班组长安全培训记录》;除班组长培训以外的岗前安全培训、年度再培训记录应记入按照本制度建立的本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4.其他从业人员已经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再培训的,岗前培训和再培训记录应记入按照本制度建立的本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5.其他安全培训资料应在保持原始性的前提下转存到按照本制度建立的本人安全培训档案中,或保留在原始档案中,但必须保证不丢失。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安全生产记录卡》

2.《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3.《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5.《班组长安全培训记录》

6.《授课计划表》

7.《培训人员情况表》

8.《职工培训教考分离工作记录》

9.《安全技术培训成绩单》

10.《培训班结业小结》

11.《培训学员结业鉴定表》

12.《学员报到登记表》

13.《安全技术培训学员考勤表》

14.《培训效果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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