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_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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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津开发{2O01}27号

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关固定

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管委会各局、处、室及直属单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00年管委会第9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此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4月19日经第九次管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保全资产,结合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开放式办公的实际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财政提供经费来源且纳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财务中心财务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三条 机关固定资产指上述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机关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属于取得固定资产的各单位(以下简称资产使用部门);机关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部门为管委会财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机关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为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授权所辖部门总务科具体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第二章机关固定资产标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理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

(二)单位价值在5OO元以上(含5OO元)的一般设备;

(三)单位价值在8OO元以上(含8OO元)的专用设备;

(四)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五)在固定资产维修、改良过程中购置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配件及零部件;

(六)经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标准的其它固定资产。

第六条 资产使用部门通过购置、拨入、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凡符合第五条所含条件之一者,均属机关固定资产。

第三章机关固定资产的取得

第七条 机关固定资产的取得有购置、拨入、接受捐赠及其它方式。

第八条 对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各部门应在每个财政年度初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将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中,一同报财政局行财科,行财科应将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批复与预算一并下发给各部门,确保固定资产购置有计划地进行。使用单位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应填写《机关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经办人将该表报送开发区财政局行财科及管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购置。对于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行财科及管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应视情报主管领导或管委会批准。管委会办公室技术保障科负责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技术审定;管委会办公室车辆管理科负责车辆等运输设备的审定;除上述办公设备、车辆运输设备之外的其它固定资产,均由总务科负责审定。

第九条 购置机关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法》的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机关固定资产的登记、建帐

第十条 对机关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以强化其管理。资产使用部门在取得固定资产时,经办人必须如实提供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价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部门、分布位置、资产监护责任人等资料,到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即管委会办公室总务科进行机关固定资产登记。登记时由经办人填写《机关固定资产验收单》,经总务科确认后,经办人据此到财务中心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若手续不全,财务中心则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总务科根据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实物台帐。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采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机关固定资产电子档案,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加强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中心根据资产登记资料,建立机关固定资产财务帐目,包括机关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

第五章机关固定资产的调配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有权对所监护的机关固定资产在部门内部进行调配,包括变更分布位置、变更监护责任人,但必须履行相应f苦的手续。需要变更时,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到管委会办公室总务科登记,进行机关固定资产电子档案的数据变更。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均无权自行将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其它资产使用部门,即无权进行部门之间的调配,需要调配时,必须经管委会批准,到总务科及财务中心办理调配手续。同时总务科应及时调整机关固定资产电子档案,财务中心应及时调整其帐务。

第六章机关固定资产保全

第十五条 为保全机关固定资产,避免其流失、人为损毁,实行机关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制度,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亦即其监护责任人,即谁使用谁负责,属于使用部门公用的机关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指定专门的监护责任人。

第十六条 机关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享有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权、监护权,承担机关固定资产保全责任。

第十七条 机关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在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其它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时,劳动人事局机关人事科通知其本人到总务科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总务科在核实其监护资产保全无失之后,应出具相关的证明,监护责任人据此到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资产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办理有关事宜。

第七章机关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机关固定资产实行定期的清理制度,包括全面清理及分类抽查,清理工作由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帐务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清理内容包括帐(资产财务帐)与帐(资产电子档案)的核对、帐(资产电子档案)与实物的核对。

第十九条 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机关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应查明原因,如属正常损失,资产监护责任人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说明,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管委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到总务科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属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应追究其监护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恢复原状。

第八章机关固定资产拨出、出售、报废

第二十条因业务需要或其它原因,需要拨出机关固定资产时,由资产使用部门向管委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经办人持该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总务科及财务中心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售机关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向管委会固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院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帐务管理部门联合进行。出售机关固定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出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固定资产需要报废的,由使用部门向管委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意报废的,由实物管理部门会同帐务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完成相应的认定后可进行帐面核销。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由财政提供经费来源,但尚未纳入财务中心核算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

年月日

注:此表由购置单位填写。委办审核栏,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委办技术保障科负责审核,车辆等交通设备由委办车辆管理科审核,其他资产由委办总务科审核。

机关固定资产报废、捐赠、转让申请表年月日

注:此表由报废、捐赠、转让单位填写。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财政局国资科审核,国资科审核批准后持本表到委办总务科、财务中心登记。此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国资科、总务科、财务中心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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