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台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_广播电视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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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审计法》和区纪委、组织部、检察院、财政局、人保局、审计局、国资办《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台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台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加强廉政建设,改善本台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遵照审计法规,本台审计机构在台领导班子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台及下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本台及下属部门的内部审计时间为每年三月份。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本台内部审计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由台纪检组负责实施,专兼职审计人员负责具体业务,接受台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五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审计或会计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两名,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的部门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依法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不断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确保审计质量。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台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时,经台主管领导批准,可从其他部门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协助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在主管领导和台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台的规章制度,对本台及所属各部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区审计局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办理其交办的内部审计事项,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办法;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总结审计工作,接受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检查;
(三)组织开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和专项审计调查;
(四)接受审计工作培训,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本台内部审计人员执行以下任务:
(一)对台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台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台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台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台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七)对台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国有资产处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八)对台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对国家财经法规和台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九)对本台及下属部门的经济改革方案、承包方案的经济效益及其相关的分配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十)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台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参与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参加本台研究经营方针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会议,参与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十七条对侵占企业资财、行贿受贿、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第十八条接受并承办台长办公会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送台长办公会批准。第二十条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经台长办公会批准后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部门。被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
第二十二条审计终结阶段,应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报送台长办公会审定,审定后将报告副本和决定通知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四条被审部门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的结果应报告台长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法纪审计。分别采用事后审计和事前审计,逐步完善审计工作程序,开展全面审计工作。
第四章内部审计权利
第二十六条检查本台及下属部门的计划、帐目、报表、凭证、业务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物资管理情况;检查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有关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第二十七条参加被审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八条责成被审部门查处和纠正一切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以及制止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限期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情节和性质严重者应追究经济责任,给予经济制裁,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并有权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台长办公会批准,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通报批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和人员,表扬经营有方、成绩卓著和遵纪守法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 台和各部门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须抄送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有权向台长办公会反映或报告本台或下属部门重大事项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十四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经过台长办公会决定,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也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台需要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台内部,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与国家的审计法规不符时,应以国家有关审计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