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内部审计制度_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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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集团及各子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集团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集团所属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依据完善集团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集团董事会下设立集团财务审计部(即内部审计机构),作为集团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财务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财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免,负责财务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财务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集团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财务审计部应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八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任期及离任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集团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集团的一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财务审计部主要职责是:

(一)集团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集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的审计;

(三)财产、资金的安全、完整和管理的审计;

(四)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

(五)物资采购的审计;

(六)经济合同的签定及履行情况;

(七)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

(九)董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报告集团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财务审计部经董事会批准,有权检查集团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8、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集团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的,报请集团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财务审计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三)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集团利益的活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

(七)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追缴有关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国家、集团资产;

(八)可以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计划:财务审计部根据集团部署和具体情况,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程序:

1、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财务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单位必须积极准备内部审计通知书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全面的提供给审计人员。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2、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财务审计部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信息清单等,交财务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格式规范、记录清晰。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4、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5、审计决定:对审定后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送董事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6、有关部门应按审计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内容和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财务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集团董事会提出,裁决处理。

7、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隐瞒行为造成漏审、错定等,应进行复审,重新做出决定和结论。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审计公示:审计信息及审计结果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披露,是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揭露管理缺陷及舞弊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加大职工群众监督力度的有效方法。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集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一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集团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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