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报告制度_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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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报告制度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肺结核属于乙类传染病。必须按照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对肺结核病例限时进行报告。
二、从事医疗服务的业务人员为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三、对发现的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为病例报告对象。对具有咳嗽、咳痰3周(或3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病人应及时进行肺结核的排除、诊断。
四、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按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12小时内报告到县疾控中心。
《结核病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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