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某某集团内部审计制度0208_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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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级、所属全资、控股的企业(以下简称为各单位),参股企业和有关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对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四条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是负责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室,接受集团总经理室的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监察监事审计室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的要求,负责起草和完善监察审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集团下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三)负责定期与不定期对集团下属各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审计,监督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办理情况;

(四)对集团下属各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及免职的经济责任审计;

(五)监督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六)监督集团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七)负责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理论研究等;

(八)负责集团下属各单位行政监察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单位内部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管理者履行岗位职责及从事管理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单位管理效能、效率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受理举报,纠正和处理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十)负责开展员工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有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

(十二)集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持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上岗。

第七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在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及电子数据;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及电子数据;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情况、经济效益、负责人经济责任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集团负责报告工作。

第九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按集团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二)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三)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组织对集团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公司、民办学校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二级公司、民办学校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对各单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各单位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各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集团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九)对各单位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根据上级部署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对象、具体审计目标、审计方式、审计小组组成。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监察监事审计室根据集团年度经营管理任务和内部控制情况制定年度

审计工作计划,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二)监察监事审计室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的临时指令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审计对象和实施时间,指定相关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三)审计小组根据审计项目展开审前调查,审计组长依据调查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并报监察监事审计室经理批准;

(四)对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并要求被审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

(五)审计小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开展审计工作,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询问,对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分析、复核,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重要的审计凭据复印留底。审计组长、监察监事审计室经理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审计底稿提出指导性意见;

(六)审计组长拟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情况或问题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同时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意见,并报监察监事审计室经理批准,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

(七)监察监事审计室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最终定稿,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并将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报告一起报送集团分管领导、集团总经理批准;

(八)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收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回馈,和审计资料一起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单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审计机关名称,被审计对象名称,审计的种类与范围,审计小组人员名单,进驻日期及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报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但审计时应当出具委托书。经本集团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有权对被审计对象进行查账,被审计对象有义务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是内部审计的中心环节。审计小组应当依据审计的权限对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资料进行查证核实,分析评价,以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

第十四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审计小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的书面意见;逾期不提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复审应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才能受理。审计复审由集团或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进行复查。对审计复议应当作出裁决,并向申请复审的审计对象以及原审计小组发出复审结论通知书。

第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对复审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的15天内向集团董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报告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监察监事审计室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第十八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单位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条 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应当保障监察监事审计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集团应当保证监察监事审计室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集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单位造成损失浪费的,集团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构及时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温州市教育局报送专题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集团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条 集团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三十二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应当每年向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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