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社团负责人换届制度(材料)_学生社团换届选举制度

2020-02-25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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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红河学院社团负责人换届制度(修订案)

社团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发展个性、培养锻炼能力的主要载体。从承接方面考虑,社团换届是保证社团向前发展的基础。为了促进社团的发展,规范社团的行为,加强社团联合会对社团的管理,使社团的换届选举制度更加合理化,规范化。故制定本制度,具体条例如下:

第一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由全体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如由于社团性质特殊不宜实行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的,必须报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方可采用别的方式产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社团负责人任期为一届,每届任期一年。社团负责人可连任,但不可超过两届。

第三条 社团负责人换届或连任,应在规定换届的期限内,提交社团换届申请并举行换届大会,提交选举结果经社团联合会审核通过后即可就任或连任。未提交申请者或未通过者,其就任或连任不具效力。

第四条 社团换届选举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学年社团招新前后,社团招新时间以校团委及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通知的为准。

第五条 社团因特殊情况(指非换届时期)需更换主要负责人,必须提前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社团联合会审核、批准后,红河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上报校团委,在校团委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非正常换届后社团联合会给予新任社团负责人适当的帮助,以便社团顺利的发展。

第六条 社团换届,须事先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届时社团联合会将派人员前往监督并提供帮助,以保证换届选举的民主,确保公正、公平、公开。若社团擅自换届,则换届选举无效。

第七条 社团内部成员可通过推荐或自荐形式申请候选人资格,申请人向社团联合会督导中心提交《社团负责人候选人申请表》,红河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结合社团实际对被推荐者及申请者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成为合法候选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法律制裁或校纪处分或处分尚未撤销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去学生社团负责人职务者;

(三)曾担任过被解散学生社团负责人者;

(四)社团内部成员多数反对并提议罢免者;

(五)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第九条 社团换届大会结束三个工作日之内,要向社团联合会上交《红河学院拟任职社团负责人报告书》(统一归入社团档案)经社团大会和社团联合会批准后确定为新任社团负责人。

红河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十条 社团负责人换届时,上一届社团负责人要对所属社团负责,新一届负责人产生,要及时完成交接任务(包括社团制度、社团档案、财务状况交接等),并帮助新任社团负责人适应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换届大会须有2/3 以上社团成员及红河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副部级以上干部两名,督导员若干名参与方可举行;社团联合会成员在大会上要作好督导。

在换届大会上,现任负责人须作出本社团年度工作报告;拟任职社团负责人要阐述任职志愿。

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后,由全社团社员经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并由社团联合会相关成员提出审核意见。

新任社团负责人要服从校团委及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管理,认真履行社团负责人职责。

新负责人考察期为2个月,由社团内部及社团联合会督导中心对其双重考察,考察期满且合格的,经社团内部讨论报社团联合会审核通过者正式成为该社团负责人。

本制度的解释权规红河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并由社团联合会督导中心负责实施。

红河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秘书处 红河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督导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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