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_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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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健全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是指管理人员因工作调整或辞职等情况离开其工作岗位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任期进行评价,并确认其业绩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中层正职(含负责全面工作的副职及项目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 离任审计是公司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必须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

第五条 审计工作由公司监察审计部组织实施,参与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权限

第六条 对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期取得的主要成绩;

(二)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三)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以及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

(四)个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以及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

损失;

(五)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以及由于本人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

定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

(六)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报表数据及有

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七)对用人失察、失控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查阅审计对象所在公司或部门的有关文件、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审计对象及

所在公司应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上述管理人员离任前由所在公司向公司总经理提

出《离任审计建议书》,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监察审计部立项,组

成审计组实施。

第九条 审计通知。监察审计部接到总经理签署的审计任务

后,应向审计对象所在公司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

审计内容、审计期限、审计时间和审计组成员及所要求提供的有

关材料等。

第十条 现场审计。审计组查阅有关文件、各种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内容确认。审计组综合审计情况,整理提出审计

报告初稿,并向审计对象通报审计情况,审计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意见。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审计报告初稿可不与审计对象见面。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审计组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对审计对象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对干扰、阻挠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监察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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