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审计报告制度_管理制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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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罗湾水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0年第号
《江西三和罗湾水电厂职工代表大会审计报告制度》已经于200年月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二〇〇年月日
—1—
规章制度控制表
职工代表大会审计报告制度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建立健全电力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强化企业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廉政建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制度。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3 管理方法和内容
3.1 审计工作实行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报告制度。
3.2 职代会应将审计工作报告列入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向职工传达。
3.3 审计工作报告由企业的审计部门提出,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审核后,向职代会报告。
3.4 审计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3.5 对企业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3.6 评价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实现审计的情况。
3.7 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情况。
3.8 对企业内部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进行审计的情况。
3.9 企业领导和职工所关心和需要审计说明的其他经济方面事项。
3.10 企业接受外部审计的情况。
3.11 审计建议。
3.12 企业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3.13 职代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审计部门及时归纳整理,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讨论研究,责成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改进措施,并在下一次职代会上报告处理结果。4 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由厂审计部门进行考核。附则
5.1 本实施细则由厂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