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协议离婚制度_浅议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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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协议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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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
1、协议离婚的含义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便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
1、程序简易、便捷。
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协议离婚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1]该离婚制度为解决离婚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协议离婚制度简化了繁琐的诉讼离婚程序,为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另一方面以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的方式解决婚姻矛盾纠纷,避免案件进入庭审后相互指责对方的过错,可能导致的矛盾的激化,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对协议离婚的评析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我国对于协议离婚采取相对自由的态度,对于协议离婚的适用条件非常宽松,只要婚姻当事人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且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后就应当发给离婚证。应当肯定协议离婚制度在简化繁琐的离婚程序,为婚姻当事人和平解除婚姻关系,充分保障了婚姻自由,保护个人隐私方面有诸多优点,这一制度有其存在必要性。但是这种相对宽松的协议离婚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防止当事人轻率离婚方面没有任何的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婚姻当事人因意气用事而即行离异,而实际上夫妻感情确未破裂,事后又后悔的情况发生。同时也存在对未成年子女以及弱势一方的保护不足的情况,由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为假离婚、恶意离婚提供了一条方便快捷的离婚途径。面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目前的诸多不足,应该从制度上进行弥补,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增加对协议离婚的限制性规定,实现保障离婚自由和防止轻率离婚的平衡,避免部分婚姻当事人利用低成本的协议离婚逃避债务等通谋现象的出现,以维护公众对婚姻制度的信心,维护婚姻的尊严。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漏洞
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虽然充分体现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并成为离婚双方的首选方式,但从它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兼顾而言真的就是一种完善婚制度吗?诚然,任何事物都有其正反两面,法律也是。任何法律都是在不断发现错误进行修正的过程中完善的。我认为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有以下几点不足:
1、过分发挥了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当前有关婚姻家庭立法改革问题的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就不应该对离婚加以限制。如果法律对离婚加以限制,就是对离婚自由权利的侵犯,从而也就是剥夺了离婚当事人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我认为,婚姻作为民事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当
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必须是相对的,而没有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旧中国,大多是“夫权婚姻”,妇女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直到解放后,妇女权利才得以保障。1980年首次确立了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实行了感情破裂原则。但由于协议离婚只需离婚双方意思上达成一致即可,形成一种类似于无责主义离婚。
2、忽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009年中国共办理结婚登记1145.8万对,同比增长9.1%,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171.3万对,同比增长10.3%,离婚登记自2001年以来一直持续增长。离婚率上升致单亲家庭增多社会要引起重视。据中国民政部门统计,1980年中国离婚对数为34.1万对,1990年为80万对,2000年为121万对,2003年为133.1万对,2005年为161.3万对。从绝对离婚对数的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离婚人数增加趋势迅速。现在多少孩子,因父母离异而分隔一方,梦想破灭后变得愤世嫉俗,打架、旷课,被学校开除。最后流落社会,因抢劫而走上犯罪道路。事实证明,不健全的家庭,很容易造成孩子内心人格的扭曲。夫妻离异后放松甚至不管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引起社会特别关注。
要解决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的现状,就必须从它的根本出发。在我国导致离婚率不断上升的原因主要是离婚的诉讼成本极低,难以提高人们的婚姻责任感。从我国《婚姻法》立法目的来看,离婚自由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必要的补充手段。我国在法律上规范和实行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无非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以保障平等、和睦、健康稳定的婚姻关系为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作为法律手段,婚姻自由不是我国婚姻立法的目的。
三、完善协议离婚制度
1、离婚申请提出的婚前教育考察
自愿成立婚姻关系,也就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承担婚姻的全部责任,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不应该对婚姻草率态度。在婚姻登记前进行适当的相关知识教育,在夫妻双方提出离婚申请时首先考察其是否已获得与婚姻有关的只是是十分必要的。这些只是内容可以包含以下几方面:婚姻法及婚姻登记制度、婚前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和管理的基本理财知识、夫妻关系权利义务、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离婚的程序及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相关的法律知识。
2、离婚提起的限制
(1)、设置离婚考虑期的制度
为了防止离婚自由权力的滥用,西方一些国家对此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法国就设置了6个月的考虑期。我认为设置考虑期的制度是可行的,但是如果时间过长则是限制和剥夺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不超过三个月足矣,况且考虑期太长也不利于防止当事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同时,考虑期的设置能够减轻民政部门的工作压力,使对于离婚尚无确实意愿的当事人,自行明确其主张。
(2)、离婚申请提出后的咨询建议
在我国,协议离婚的审批期为1个月,较之其他国家的审批期短,如果经过前述的“考虑期”后,经过离婚双方冷静思考表达自己真实亿元,理应获得婚姻登记机关附有效的审查。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家庭美满幸福的源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给“婚姻自由”一个限制,减少轻率离婚现象,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