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协议离婚制度_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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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议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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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一谈到离婚,大多数人马上就会想到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可是相当一部分离婚当事人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手续,除非离婚双方之间存在了不可调和的分歧,才会想到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由于《婚姻登记条例》在制定时只注重了对离婚登记程序的简化而忽视了相关配套措施的设立,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被滥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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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制度的一般原理

1、协议离婚的含义。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但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协议离婚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该离婚制度为解决离婚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协议离婚制度简化了繁琐的诉讼离婚程序,为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另一方面以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的方式解决婚姻矛盾纠纷,避免案件进入庭审后相互指责对方的过错,可能导致的矛盾的激化,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协议离婚的特点。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程序简易、便捷;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避免了诉讼疲劳,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3、协议离婚的核心。协议离婚制度的核心在于依法保障离婚合意。其保障方法就是在离婚合意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采取一定的措施。程序要件的完整、系统、科学,既使国家对离婚合意的监督、管理权力得以充分地渗入和完善地发挥,又促使当事人在决定离婚合意时慎重考虑。各国在程序要件的保障方法主要有:当事人须亲自提出离婚申请;有关机关对离婚合意进行审查;离婚合意

须公示;规定提出离婚申请后的考虑期;限制和好后再申请的期间;进行调解等。而实质要件上采取的措施,主要是规定一些条件,在此条件下达成的离婚合意才被认为是适当的。各国在实质要件上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限制协议离婚主体的范围;规定婚姻持续期间;限制协议离婚主体的年龄;明细子女保护与监护、婚姻财产分割与离婚后的扶养、住房分配等问题的解决;规定不真实或不当合意的协议离婚无效或可予撤销等。

二、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

我认为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有以下两点不足:

1、过分发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在当前有关婚姻家庭立法改革问题的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就不应该对离婚加以限制。如果法律对离婚加以限制,就是对离婚自由权利的侵犯,从而也就是剥夺了离婚当事人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但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必须是相对的,而没有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1980年首次确立了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实行了感情破裂原则。但由于协议离婚只需离婚双方意思上达成一致即可,形成一种类似于无责主义离婚。那么,当事人意志得到进一步发挥是否会更有利呢?现今社会,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协议离婚很容易使当事人有机会为逃避共同义务或为获得共同利益而通谋虚假离婚。此外,在当事人双方地位没有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在社会和经济上占有优势的一方很可能借协议离婚遗弃另一方。最突出的是,有些当事人不考虑婚姻所应承担的责任和社会义务而草率离婚。

2、忽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事实上,在离婚的“家庭悲剧”中,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但离婚似乎只是夫妻两人的事,没有谁听听孩子说愿意不愿意,有的甚至把他们当成要价的“筹码”或者可以分配的“财产”。

我国协议离婚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有一些不足,其中有些方面还较明显。其一,行政登记离婚制度的法律内容不完善。办理协议离婚法律条件和程序的简明,对协议离婚制度的实现具有实际意义。但是,离婚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是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内容并不是无限制地越简单越好。其二,诉讼调解离婚制度,法律的裁判色彩浓厚。诉讼调解离婚是协议离婚的一种,但它所运用的并不是独立的条件和程序。它与判决离婚是在同一法定标准之下,且和大多数判决离婚是在同一程序上,由于双方当事人主观意志的不

同或差别,而可能顺序出现的或前者、或后者的两种结果。这就使得它和判决离婚具有很多相同的特点。

三、完善协议离婚制度

为解决我国协议离婚制度法律内容的不完善及其对执法实践的影响,我认为应当在立法上采取一些科学的措施。

1、提出离婚申请的婚前教育考察。自愿成立婚姻关系,也就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承担婚姻的全部责任,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不应该对婚姻草率态度。在婚姻登记前进行适当的相关知识教育,在夫妻双方提出离婚申请时首先考察其是否已获得与婚姻有关的知识是十分必要的。这些知识内容包含以下几方面:婚姻法及婚姻登记制度、婚前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和管理的基本理财知识、夫妻关系权利义务、离婚的程序及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相关的法律知识等。

2、提起离婚的限制。设置离婚考虑期的制度。为了防止离婚自由权力的滥用,西方一些国家对此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法国就设置了6个月的考虑期。我认为设置考虑期的制度是可行的,但是如果时间过长则是限制和剥夺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况且考虑期太长也不利于防止当事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同时,考虑期的设置能够减轻民政部门的工作压力,使对于离婚尚无确实意愿的当事人,自己明确其主张。在我国,协议离婚的审批期为1个月,较之其他国家的审批期短,如果经过前述的“考虑期”后,经过离婚双方冷静思考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理应获得婚姻登记机关附有效的审查。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家庭美满幸福的源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我们应给“婚姻自由”一个限制,减少轻率离婚现象,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

参考文献:

[1]《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邵世星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 1998年

[2]《离婚自由与限制论》夏吟兰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论离婚自由的限度——兼论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 陈鹿林 法制与经济 2006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5]《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不足及建议》张振宇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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