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学习借鉴美国司法制度观点浅析_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看法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关于中国学习借鉴美国司法制度观点浅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看法”。

中美司法制度的简单比较

(政治学院 肖遥 0202011019)

摘要:目前一些冤假错案浮出水面,社会上对于司法不公的包容性日益减少,针对一些人士提出的通过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国现有的司法体制,笔者通过对两国一些主要的司法差异进行比较,认为中国司法制度可以适当改革,但不能完全照搬美国体制。

关键词:中国;美国;司法;制度

前段时间社会上出现冤假错案的事件不断浮现。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命就是绝对保证审判公平,监察公平。司法审判作为最后的防线,被突破了必然引起社会舆论的公愤。细查这些冤假错案的产生缘由,主要的原因即为司法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为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很重要的就是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中国有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人治历史,法治的习惯尚短,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也不过短短数十年的时间。由于*造成历史上的人才断层,中国系统人员构成复杂,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之前,按照有关领导的观点,担任法官,检察官者应当为工农出身,政治面貌清白,具备高小文化即可。而且由于高等法学教育落后,法学本专科毕业生非常有限,因而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者占了大多数。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价值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短期培训获得,而且同时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至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时,我国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业务素质没有太大的提高。

2001年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为止,从2001年开始,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学历条件和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相信这些修改的要求,会有效的提高司法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关于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一些左倾倾向的政治网站上,有相关观点认为中国应当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建设,针对这些观点笔者进行一点简单的分析,谈谈笔者自己的看法。

在美国,法院是独立于立法和执法之外。对内,法官审判权独立。法官只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判案即可,不受任何人的影响,同时法官享有宪法的特殊保护,没有后顾之忧,司法机构享有司法独立权。而在中国,法院只是独立于立法,不独立于行政。立法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各级人民法院主要组成人员有相应的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只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二个不同点在于,美国有两套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其中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联邦巡回法院;联邦地方法院。州法院系统分为三级,每个州的设置不完全一样。一审:地区、巡回、高级法院;二审:上诉、再审法院;三审:州最高法院。两套法院系统各自的管辖权各不相同,联邦是负责处理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层面,涉及不同州利益的案件。州法院只负责处理本州内部的案件。中国则只有一套法院系统,即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区基层人民法院。

美国邦联制国家,各州独立享有司法权。中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一套完整的法院系统符合中国国情,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地方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支出和人事管理都要受到地方政府的控制。因此在处理设计到地方利益的案件时,容易受到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地方势力的影响和干扰,在这种环境下,很难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平正义。有观点认为可以效仿美国,在地方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法院机构。派出法院机构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从而形成中国的第二套法院系统。

我认为这种观点虽然具有一定和合理性和先进性,但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因为目前中国政府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之一即是机构设置臃肿,部门庞杂,遇到问题时,各机构之间相互推诿职责,从而造成效率低下,中国如果设置两套法院系统,首先即会增加国家的司法成本,造成国家财富的浪费。“三公”消费一直是被百姓所诟病的。其次是会加剧结构重叠冲突,权责不明,直接后果即为司法效率低下。基于这两点考虑,我认为中国不适宜仿照美国建立两套法院系统。

但为了解决目前司法中所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司法不公问题,我认为可以改革目前的法院制度。当前中国法院实行的是横向管理,地方法院服务于地方,向地方人大负责。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频发。鉴于此,可改横向管理为纵向管理。收回地方对当地法院的管理权限,各级地方法院只接受相应上级法院领导,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但同时也应接受地方的监督。基于这样的改革,既借鉴了美国经验,符合中国国情,又减小了变革阻力最终达到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吴道富,《中美司法制度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7月版 [2].熊先觉,《中国司法文书学》,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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