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农林水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_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
湘西州农林水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
湘西州农林水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湘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科
二、责任人
农村经济科实行科长负责制。农林水利项目审批责任人为科长。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60号)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
(五)《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六)《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
(七)《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农[2008]1069号
(八)《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州政办发[2010]32号)
四、审批权限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州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项目审查和上报。
五、审批条件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农林水基础设施项目。
六、申报材料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项目不同审批阶段申请,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同时,需提交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1、县市申报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
3、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4、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审批文件;
5、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6、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县市申报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资金构成报告(出资承诺及银行贷款承诺);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批准文件;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文件;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的审批意见;
7、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8、项目建成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落实方案;
9、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提交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
10、需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项目,要附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11、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上述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除特殊注明外须为原件。注:通常情况下我州农林水利项目建议书与可研可以合并,直接审批可研报告作为立项手续,仅特大农林水利项目需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分别报批。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项目责任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转送农村经济科承办。
(二)科内承办人确认项目单位申请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正。对于项目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的,当场做出受理决定。
(三)对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承办人需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规定需要咨询论证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咨询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四)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反馈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科。
(五)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修改完善后,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和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由农村经济科负责草拟批复文件初稿。
(六)农村经济科提出初审意见,研究会签相关科室,办公室核稿,呈报委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呈报委主要领导签发,制作形成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农林水利项目的上行文件,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农村经济科在受理后不予上报或审批的,应当向项目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室工作制度,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检自查。
(三)委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州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审批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内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