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婚姻解除制度探析级艺术学研_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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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婚姻解除制度探析
2009级艺术学研李磊1045809012
摘要:婚姻制度是古代中国家庭伦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而婚姻解除制度在中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逐渐发展的过程,通过研究中国古代的婚姻解除制度,可以对今天我们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婚姻解除 强制离婚 合意离婚 “七出” “三不去”
一、古代中国婚姻解除的形式
婚姻解除是指婚姻关系的消灭,从各国现状来看,婚姻关系的终止可能有两个原因:
1、是配偶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
2、是因双方的离婚行为。第一种原因是婚姻终止的自然原因。离婚,是生存的配偶运用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这是由双方主观意志所决定的。
中国古代规定的离婚形式分为强制离婚和合意离婚两种,具体而言包括“七出”、“义绝”、“和离”。强制离婚包括法定强制离婚和片意离婚。法定强制离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婚姻违反法律规定,即当事人在身份上属于法律所禁止为婚的范围,构成“违律为婚”。违律为婚者,所缔结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并须强制离婚。主婚者还将受到刑事处罚。另外一种情况被称为“义绝”,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本身合法有效,但由于夫妻一方对于对方的亲属实施了侵害行为,或者夫妻双方亲属之间发生侵害行为,符合法定“义绝”条件者,即必须离异。唐律规定:“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必须离异,违者处徒刑一年。片意离婚是指配偶一方提出的离婚,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丈夫一方掌握离婚的主动权。所谓“七出”,七出在西周时原来是礼制,唐朝时定为法律条文:妻有“七出”之一者,丈夫有权解除婚姻关系,唐《户令》中的规定十分具体:“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此即呈诉离婚制度。唐朝称合意离婚为“和离”,唐《户令》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疏议:“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此后,明清各代均有此项规定。中国古代,离婚的主动权始终掌控在丈夫手中,妻子则从未获得过相应的权利。如果妻子擅自离夫出走,即构成犯罪。《唐律·户婚》规定:“妻妾擅去者,徒二年。”
二、古代中国婚姻解除的条件与理由
唐朝规定了七种“违律为婚”情形:同姓不结婚;亲属不婚(五服内);良贱之间不婚;不得娶逃亡妇女;不得娶下属女儿;不得隐瞒事情结婚(身份、年龄和健康状况);不得恐吓、强娶。义绝是指一方对另一方亲属和双方亲属间有殴打、通奸、杀伤等行为,证明两个家族间的道义已断绝,官府判决离婚。唐开元二十五年《户令》具体规定了“义绝”的条件:“诸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
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与有以上七种情况,都属于义绝。违律为婚及义绝均构成了强制离婚的法定理由,若有犯,婚姻关系必须解除,夫妻双方本人的感情及意愿则不予考虑。违者,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七出”可以作为丈夫要求离婚的理由,并非必然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其主动权在男方。但是从“七出”的具体条件来看,除了盗窃一项关乎个人道德外,其他条件无一不与家族有关。因此,与其说是丈夫掌握离婚的主动权,“妻受夫的支配,离合听夫,不如说夫妻皆受家族主义或父母意志的支配。任意出妻和犯了家族规律而出妻是两回事。”
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呈诉离婚,是指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特定事由发生时,夫妻双方都可以要求由官司处断离婚。“和离”乃双方自愿离婚,因而基本没有条件上的限制。中国古代的离婚条件也是逐步完善起来的,但是这种完善主要表现出一种稳定的完善,与家族主义有着紧密的关联,而不是古罗马那种不断革新的完善。
三、古代中国婚姻解除的程序
中国古代的离婚程序分为两类,即离和断离。离又可以分成“出妻”及“和离”两种,出妻即俗称的休妻、弃妻,合称休弃。出妻由男方做主,公婆也可以提出,简而言之,以“七出”为理由提出休妻者,可以不经官府,但是必须履行较为严格的法定程序。第一,必须由丈夫本人亲作书面“出妻书”,即所谓“休书”;第二,休书必须经夫妻双方的有关亲属联名签署,包括夫的父、母、伯、姨、舅,妻的父、母、伯、姨、舅,及左邻右舍等。如妻子再嫁,须持前夫书写的休书到官府请求公牍,然后再嫁。和离就是双方合意离婚,同样必须由丈夫亲手书写“离婚书”,这些书面凭据,可以用于注销户口和再嫁时的结婚凭证。断离是官府判决强制离婚,由两种原因引起。一是违律为婚,二是义绝。
四、古代中国婚姻解除的法律后果
从财产安排上来看,在古代中国,离婚之后的妻子可以带走从娘家带来的陪嫁,除此之外不能再分得任何财物。“根据《礼记·杂记下》郑玄注引“律:弃妻畀所赍”,即归还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唐代沿用了汉代的规定,据日本《令解集》卷10“七出”条云:“凡弃妻,先由祖父母父母,若无祖父母父母,夫得自由。皆还其所赍见在之财;若将婢有子亦还之。”即离婚后归还妻子从娘家带来的财产。
从子女抚养上来看,按照中国古代的婚姻习惯,夫妻离婚后,子女原则上归丈夫抚养,但如丈夫去世,则允许妻子携子女改嫁。离婚后,妻子与所生子女的法律关系不变。据《仪礼·丧服》记载:“出妻之子为母期,”也就是说,如父母离异被出,母亲去世,则子女须为母服期年之丧。如果父母离异后母亲犯罪,也可用子之官阴请求减免罪责。
五、古代中国婚姻解除制度特征
中国古代婚姻解除制度特征首先表现在,中国古代有关离婚制度的规定一直是比较稳定并逐步完善的,其核心的特质几乎贯穿始终而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与中国古代波澜不惊,陈陈相因的文化风貌一脉相承;其二,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特征受到家族主义的强烈影响,因而时时处处关乎家族利益,婚姻乃“合二姓之好”,结婚被看作是两个家族的结合,离婚自然也被看作是两个家族的决裂,因此离婚的条件、理由乃至程序都与家族密切相关,夫妻个人的意愿及情感都需要服从家族的利益,特别是行经3000多年从未间断的“出妻”制度,丈夫“出妻”的条件无不与家族相关,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家族利益和个人意志的统一。其三,中国古代离婚制度鲜明的体现出服务于家族伦理和家族利益的特征,中国古代虽然也为“七出”设计了“三不去”,体现了对妻子权利的一定保障,但是“三不去”的首要出发点及其内容仍然服务于家族伦理和家族利益,并非出于维护公正的目的。其四,就中国古代的“和离”而言,从外在形式上看与当今社会的协议离婚别无二致,但是结合中国古代的社会背景来看,单纯的法律条文可能无法说明其本质。毫无疑问,在中国古代社会,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不可能允许女子真正享有独立的权利,包括与丈夫“平等”地协议离婚的权利,再者,一项婚姻的解除绝不仅仅关乎夫妻两人,而是影响着整个家族的体面和利益,因此,即使婚姻关系必须解除,一方面不得不顾及家族的关系,给对方留有余地,另一方面也需维护自己的声誉,以免“家丑外扬”。这样一来,选择“和离”的途径,自可以做到“两全”。因此,“和离”制度的产生及持续,并不在于它本身蕴含的意义,而不过是“出妻”的一种变通而已。参考书目:
1、《唐律·户婚》“义绝离之”。
2、郑显文著:《唐代律令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张维青 高毅青著:《中国文化史》,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