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证明管理制度_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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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1997年5月18日 修订日期: 2011年8月6日

一、医疗证明包括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假证明单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假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一)本院执业医师。

(二)进修、实行、轮转医师开具的证明须有上级医师审核并签字;各科医师限开本人执业范围内的证明,并按照病情诊断如实填写,所写内容必须有客观依据,不可推论。

(三)原则上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由被证明人本人前来办理,特殊情况可由被证明人直系亲属代领。

(四)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诊断证明,必须持相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否则不予受理。

(五)病假证明按疾病诊断的性质来确定假期时间的长短,门诊医师开具病假证明的权限范围:急症病人一般为3-5天,最长为7天;住院医师权限为3-7天;主治医师7-14天;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时限为30天。

(六)门诊病假证明单盖章必须持患者本人就诊一卡通及门诊病历且病历具有就诊日期盖章、就诊记录、医师签字及休假天数;超期、过期等不符合规范病假证明不予受理。

(七)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主管医师须凭本院原始病历及有关部门证明才可办理,并经门诊部批准盖章。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病人死亡后由病人的主管医师负责填写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未住院患者家属去门诊部盖章备案,住院患者家属去住院部盖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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