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对西方婚姻制度的影响_浅谈基督教与西方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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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对西方婚姻制度的影响
摘要:基督教婚姻观念对西方世界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在独身和结婚的态度上,基督教认为应该结婚,但是在后期也不反对独身;基督教早期将婚姻视为圣事;基督教曾认为婚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淫乱;基督教推动了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同时在婚姻的缔结、婚姻的接触、生育制度、性观念等方面,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基督教婚姻观念影响
一、基督教婚姻思想及形成婚姻是一种制度,是一种为社会观念所接受,为法律所认可的两性结合。在西欧,基督教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建立在教义基础上的宗教法构成另一种独立的法律系统。基督教最初只是犹太教一个支派,它继承了犹太教的一神论及创世神话等观点,并接受犹太教的圣经作为《旧约全书》,后来才形成自己的圣经《新约全书》。基督教正式形成后,早期教父们又进一步发展、充实基督教的思想。而到了中世纪,产生了大量的教皇教令、规则书和宗教法规,它们构建了基督教会的基本思想。其中婚姻思想是基督教宗教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基督教早期的发展对其世俗婚姻的规定和限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基督教拥有丰富的婚姻伦理资源,但如何真正应用并实践这些原则,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圣经中的婚姻伦理并无系统可言,将基督教婚姻伦理的基本精神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一男一女的原则。贾诗勒指出:“《圣经》所说的婚姻,是生物学上所说的男性和生物学上的女性之结合,这一点从起初开始就已经明显了。”上帝造人时是“造男造女”,先“用地上的尘土”造成男人,再“取下他的一条肋骨”造成女人,其中的男女是上帝为设立婚姻制度而造的,他们承担了一项重要的使命,就是“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所以基督教认为,婚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坚决反对同性恋,因为只有男女结合,才可能实现上帝所定的“生养众多,遍满地面”的旨意。在一男一女的婚姻中,基督教对性是持肯定态度的,因为性正是实现“生养众多”的途径。不过,性又不仅仅是为了生养,它还有其他方面的价值,就是满足人本性的需要。婚姻虽然涉及性权利,却不限于性,婚姻是一个伴侣的关系。这联合的范围,远比性广,包括了社会和属灵方面的联合。
2、一夫一妻的原则
上帝造人时,造了一个亚当,也造了一个夏娃。他没有从亚当的身上取下两根造女人,6是在向人说明,他所喜悦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禁止一夫多妻。这个在创世之初就已经明确的制度,在上帝对人的教导中也不断出现,如《申命记》17章7节明文规定:“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耶稣在世时也坚持教导一夫妻制的原则,每当他讲到婚姻或描述婚姻时,其总是坚持一夫一妻。他说:二人(不是三人、四人)成为一体。常有人以为,《圣经》是支持一夫多妻制的,这是对《圣经》最大的误解。《圣经》中的确记载了许多一夫多妻的事情,如亚伯拉罕、雅各、大卫、所罗门等都是一夫多妻的。但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原则,《圣经》所记载的,并不一定是《圣经》所造成的。相反,《圣经》正是以这样的事情警戒人们不要重蹈覆辙。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则不仅禁止人在名义上多妻,或者说在法律意义上多妻,它也禁止人以任何的形式多妻,即在配偶之外同第三者保持实质上的夫妻关系(尽管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任何在配偶之外的男女关系,都被视为奸淫,是十诫所明确禁止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基督教婚姻伦理是反对重婚、婚外情、包二奶等行为的。
3、一生一世的原则
婚姻伦理中的一生一世的原则,是在说明婚姻是具有持久性的,它要延续一生,人不得随意中止婚姻关系。对此,耶稣有一个立场鲜明的教导——“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在耶稣的这个教导中,他是强烈反对离婚的。何以如此?因为在基督的心目中,婚姻是神圣而伟大的。就婚姻的源头而言,它是上帝亲自为人设立的;而就当事双方而言,它又是双方之间的一份契约,在这份契约中,上帝又是这份契约的见证人和中介人。玛拉基的话说明了这种关系:“耶和华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间作见证。她虽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约的妻,你却以诡诈待她。”婚姻的这种神圣性向我们昭示了婚姻的严肃性,人不可随意中止由上帝所配合的婚姻,抛弃由上帝所赐的配偶。这种关系一直要持续到其中一方的死亡之时。
不过,我们一定要记得,耶稣讲这些话的中心是要求人们尊重婚姻,以正确的心态面对婚姻。他说话的目的并不是说离婚就是不可赦免的罪,他在同一段话中,也向人们说出了可以离婚的一个理由,就是对方犯了奸淫的罪。不过,耶稣并不是以此鼓励受伤害的一方离婚,在这种情况之下,他可以以爱原谅对方,努力修补这种关系。“离婚并不是第一个选择,而是‘最后的’抉择。”总之,“上帝恨离婚,但上帝一样爱那些离过婚的人,按照上帝的话语,离婚也不是不可原谅的罪,但按‘怎么种,怎么收’的原则离婚总是带来很多的痛苦。”
4、一心一意的原则
保罗在《以弗所书》中谈到了夫妻相处的基本原则,即是互相忠诚,彼此相爱,所以将这一原则称为一心一意的原则。婚姻伦理中的一心一意最基本的要求是男女双方分别忠诚于对方,不存二心。这个原则要求人们不仅不能在身体上背叛配偶,同时也不能在心理上背9叛。耶稣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7)其中所说的正是不能在心理上背叛配偶的道理。从深的层次讲,就是二人完全相爱,两人融为一体,彰显上帝的爱。关启文指出:“婚姻的意义不单是个人需要或社会习俗的满足,而是在婚姻的关系中学习和彰显神圣的爱。”
二、基督教的婚姻观对结婚制度的影响
(一)基督教对婚姻缔结形式的规定
对婚姻的缔结《旧约全书》明确规定了禁婚范围。男子不能与以下女子结婚:父亲、伯叔、弟兄、儿子之妻;父母、妻子的姐妹(外)孙女、继女、继(外)孙女。这只禁止两代以内的血亲婚配和姻亲婚配,并没有禁止表亲婚配和堂亲婚配。这是基督教婚姻的禁婚条件或者说是消极条件。除此之外,婚姻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婚姻要征得父母同意的思想在伊拉斯谟那里就已经产生了。在对话录《求爱者和少女》少女拒绝当场答应求婚,因为一答应婚姻就会确定下来,但她认为经过父母同意的婚姻会更幸福,而且在古代婚姻都是要经父母同意,所以她要求求爱者去取得双方父母的同意。这一对话录就是当时婚姻缔结形式的反应。
不过基督教婚姻也随着宗教改革思想的冲击而在婚姻缔结形式上有一定的变化。加尔文宗教改革派的结婚缔结条件在1561年《日内瓦结婚、离婚法令》中有所体现,该法令说:“初婚且父亲健在的年青人,在他们达到法定年龄(男子24岁、女子20岁)之前,不能自行订立婚约。如果他们过了法定年龄,要求父亲同意他们的婚事而被拒绝,那么他们可以不经同意就结婚。……如果子女未经父母同意就结婚但已达到允许的年龄,其婚姻应被承认;父亲必须像他同意此婚事一样提供嫁妆或财礼,或者同意相关的法律条款。”同样地,我们也看到,在基督教婚姻的缔结形式方面,也随着宗教改革而有所松动,其结果是结婚显得更加自由,体现了人本主义思想。
(二)基督教对西方社会婚礼制度的规定
结婚的礼仪问题《圣经》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是据说耶稣非常重视这个礼节,并曾在加利利迦拿赴婚姻的筵席时,因为婚姻筵席酒用尽了,耶稣在那里还行了第一个“水变酒”的神迹,可见婚姻的尊贵。使徒圣保罗也曾说婚姻是为人人所尊贵的,断不可苟且轻忽,必须诚敬端庄,节制行事。
宗教改革以前的基督教婚礼较为复杂,这是因为婚姻被认为是七大圣事之一,受到教会的掌控。虽然当今社会已经是一个世俗的社会,人们的社会生活已经不受基督教教会的严格控制,但是在婚礼上,一般还是按照基督教的婚礼程序进行的。在中国,即使不信基督教的人们,也热衷于在办西式婚礼,这种西式婚礼,其实就是基督教婚姻的仪式,只不过稍有变化,例如,主持婚礼的不一定是牧师了,而是一般的司仪。
从当今基督教婚礼的程序中,我们可以一窥基督教婚礼的宗教性质。基督教婚礼的详细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婚礼行列,新郎新娘进入礼堂。通常先由招待引导新娘的母亲进入会场,并由招待通知牧师婚礼已经可以开始进行了。当新郎新娘及男女傧相进入会场后,可以面向会众也可以面向圣坛。另外,在比较小的教会,有时候会安排双方家属坐在诗班的位子,这时候,新郎新娘最好选择面对圣坛。一般而言,大多数的新郎娘选择面对圣坛。
其次,婚礼的宣召及祷告。由牧师宣告婚礼开始,宣告完毕,祷告祈求上帝赐福今日的婚礼。在这个婚礼中,新郎新娘愿意在神、在人面前表明他们愿意共结连理的心愿。婚礼的祷词如下:“让我们低头祷告,全能永在的上帝,在我们的行动存活都在乎你。求你赐下清洁的心、正直的灵,不让私欲拦阻我们认识你的旨意,也不让软弱拦阻我们顺从你的旨意,如此,我们才能借着耶稣基督,在你的光中看见光明,在你里面得着真正的自由。求你此时此刻与我们同在,按照你信实赐福我们今日的聚集,从今时直到永永远远。阿门。”
再次,点燃蜡烛。蜡烛与蜡烛台是由新人准备的。三根蜡烛,通常是白色的,也可以选择别的颜色。三根蜡烛摆在这一对新人面前。中间那根蜡烛称为“婚姻之烛”或“合一之烛”,这根蜡烛比旁边两根“家庭之烛”大些。如果,蜡烛是在婚礼开始时才带进来的,那么要先摆好中间的蜡烛,只有带旁边的两根家庭之烛进来。
最后,诵读经文和婚约问答。诵读经文是指读几段圣经的篇章,婚约问答是婚礼中几个关键程序之一,通常这样的问答也被视为是婚姻誓约或承诺的一部份。这一幕我们在影视作品中经常看到。
基督教的婚礼一般均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但是在不同的国家一般稍作改动,以符合当地的风俗和文化。从基督教的婚礼程序我们可以看到,基督教的婚礼的宗教色彩、宗教气息较为浓厚。而我国的传统婚礼则几乎没有宗教色彩,那是因为我国传统婚礼的程序在西周就已经初步成型,那是我国人民还没有信仰宗教。
三、基督教的婚姻观对离婚制度的影响
基督教从来没有说夫妻不准离婚,相反地,一些先知还表达过可以离婚后再次结婚的观点。在“摩西十戒”中,摩西从来没有提及不许离婚的戒条,相反摩西还明确允许离婚和寡妇再嫁。摩西说:“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 这倒和我国古代的休妻制度类似,同样反映了男人的主导性。
奇怪的是,基督教的一些先知也说过与摩西所言相反的话,例如先知玛拉基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厌恶的。” 《新约•马可福音》也说:“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开。”这说明古代希伯来人思想观念的变化。由于这两位先知的影响,造成了在基督教世界中,离婚是可以的,但是一般人都不会随便离婚,离婚还是会受到观念上的限制。随着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人们对婚姻的认识有了更深的认识,认为婚姻的目的不是为了固定性关系,也不是为了生育,而是为了心情的愉悦和生活的幸福。婚姻目的观念的变化,必然导致离婚条件的变化,马丁•路德在教会规定的离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另外两个:一方拒绝履行婚姻义务(指夫妻性生活);双方因其他原因不能相处,但这种情况的离婚双方不能与他人再婚,只能两人和好复婚。不过相比而言,马丁路德的思想还是较为保守的,在离婚观念上,更为激进的马丁•巴克认为,当夫妻之间相互的爱消失,夫妻之间也不再有交流时,严格意义上的婚姻已不存在。约翰•弥尔顿主张一时不幸福的夫妻不仅应该离婚,而且离婚对于他们还是一项道德义务。因为继续不幸的婚姻违背了婚姻自身的目的;还可能由于不幸的人在别处寻找安慰而导致通奸;还可能使人丧失对上帝的信仰。
基督教婚姻观念虽然在历史上存在束缚人性的一面,但是它对婚姻的重视,对责任的强调,使其至今仍然发挥着生命力。当牧师在婚礼上询问“……你愿意娶新娘作为你的妻子吗?与她在神圣的婚约中共同生活,无论是疾病或健康、贫穷或富裕、美貌或失色、顺利或失意,你都愿意爱她、安慰她、尊敬她、保护她,并愿意在你一生之中对她永远忠心不变?”此刻,不仅仅是相爱的双方,而是所有在场的人士,都会感觉到无比的神圣。本文对基督教婚姻观念做了全方位的诠释,并且从基督教婚姻观念对婚姻制度的影响这一角度,将基督教婚姻观念对婚姻的缔结、离婚制度、性观念、生育制度等进行了剖析,认为基督教婚姻观念虽然在历史上存在束缚人性的一面,但是随着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基督教婚姻观念中的一些核心价值,依然发挥着作用,并且影响到了当代的婚姻立法和婚姻制度。
参考文献:
1.谢炳国,基督教的婚姻观及其礼仪《中国宗教》2004年
2.宋佳红,论近代早期基督教婚姻观念的变化《历史教学问题》2004年第一期 3.王光海,基督教婚姻观与社会和谐《中国宗教》2008年第6期 4景晶,中世纪基督教的婚姻圣事论《新西部》2009年第7期 5教养,基督教会对世俗婚姻的规定及其限制《法制与社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