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报告制度_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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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报告制度

一、供水单位发生生活用水污染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向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报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隐患。

三、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后,供水单位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件状况,配合卫生监督所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水质监测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在卫生监督所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

四、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供水单位不得擅自供水。在恢复供水前,供水单位必须在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重新进行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并向市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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