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调离岗制度_员工入转调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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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招聘、入职、实习、调岗、离职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人事管理秩序,加强员工的招聘、入职、实习、调岗、离职程序的管理,经公司管委会讨论决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员工招聘
1、招聘方式
现场招聘会、网络、报刊、电视媒体等多种渠道联络或发布招聘信息,公司人员也可推荐。
2、招聘流程
(1)人力资源处按用工要求进行招聘,并对应聘者简历初次进行筛选,根据职位及任职要求对简历进行分类,对筛选合格的简历和符合要求的应聘者,由人力资源处通知应聘者到公司进行复试(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复试可邀请董事长参加)。对复试合格的人员,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建立和完善人事档案,并沟通初步确定意向、岗位及薪资,合格人员报主管人力资源主管副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签批录用。
(2)对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办理上岗手续;
(3)零星上岗人员可先安排上岗实习,再集中进行培训;
3、入职程序及规定
(1)应聘人员被录用后,必须经人力资源处建立完整的人事档案;
(2)录用人员按照公司规定项目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办理入职上岗手续;
(3)人力资源处下达《职工调动介绍信》分配到各厂、处室后,各单位考勤人员凭《职工调动介绍信》办理考勤事宜;
(4)离职人员再次上岗,必须提报上岗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批后方可上岗,上岗申请交人力资源处备案;
(5)新员工入厂查体合格后,经公司一级培训合格,与其签订《劳动
合同书》;
4、员工实习管理
(1)人力资源处建立员工实习台帐,要定期对实习人员在本岗位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2)实习人员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可转为合同制工人;
(3)实习员工工作期间,薪资根据具体岗位情况确定,实习期间基础工资执行实习工资待遇,转正后执行100%岗位薪资,效益工资根据绩效分数考核情况发放,与正式员工一样执行加班工资;
二、员工调岗
1、调岗程序
(1)员工个人需调岗,向部门领导提报申请,同意后提交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根据岗位要求与接受部门沟通并提出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公司车间主任级别以上人员调岗需向总经理、董事长申请、面谈,批准同意后提交人力资源处执行;
(2)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调岗,由用工部门或人力资源处提出用工需求及调岗申请,人力资源处审核与原部门主管、所管辖总经理(副总经理)沟通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办理调岗手续;
2、调岗办理要求
(1)各职级人员调岗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调岗申请》,将批准的调岗申请提交人力资源处;
(2)调岗理由不充分或有影响工作时,不予批准;
3、调岗办理程序
(1)公司人员调岗,《调岗申请》经批准后,由部门主管负责监督其办理工作、档案资料、经济手续的交接;手续交接完毕后,凭《调岗申请》与《工作交接清单》到相关部门办理调岗手续;
(2)公司处长、部长、经理级(含副处长、副部长、副经理)以上人员调岗,由所管辖总经理(副总经理)、法务处、财务共同监交,部长以上、财务人员、供销人员调岗必须经法务处审计;
(3)人力资源处凭《调岗申请》与《工作交接清单》向相关部门下达《调岗通知书》;
(4)人力资源处对岗位变动人员进行备案登记,动态掌握员工;
(5)未按此程序办理,不得随意调岗,因随意调岗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工单位责任人承担。
三、员工离职
1、离职程序
(1)各处处长、经理级别(含副处长、副经理)以上人员离职,须本人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申请、面谈,批准同意后,将离职申请提交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执行;主管以下人员离职须向部门主管提交离职申请,所管辖总经理(副总经理)面谈同意后提交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2)分厂生产员工离职向所在分厂厂长提交离职申请,由生产部门所在主管面谈,提交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2、离职办理的要求
(1)各职级人员离职必须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由辞职人员按程序申请,根据公司如实填写《离职申请》,不得违反程序申请离职,按正式申请后的30天起计算,进入批准程序,执行时间批准的时间为准;
(2)须将批准的离职申请提交公司人力资源处;
(3)对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4)离职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时,不予批准。
3、离职申请办理程序
公司各职级人员离职,离职申请批准后,到人力资源处领取《员工离职申请结算单》,由所管辖主管监督办理工作、资料档案、工作工具、办公资产、经济手续的交接;
4、相关规定
(1)公司处长、经理级别以上人员(含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副经理)、供销人员、财务人员离职必须经过审计确定无任何问题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所有人员提出离职申请,各分厂、处室必须在2天内将信息上报人力资源处,离职申请未经审批及交接手续未办理完毕之前,不得擅自离岗,如出现擅自离岗现象,由人力资源处通知财务部门停发工资,待离职手续办理结束后给予核发工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人员一律按旷工论处,旷工1天扣发3天薪资,擅自离岗10日以上者(含15天),免去原来职务,人力资源处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解除劳动关系,作辞退处理,还可视情节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4)人力资源处薪资员负责擅自离职人员的备案登记,扣罚款项在本人当月度工资中扣除;
(5)被公司开除、除名、辞退的员工不得再次聘用。
5、离职工伤保险、劳动合同解除
(1)员工离职申请按程序批准后,人力资源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的解除手续;
(2)员工擅自离岗的,人力资源处接到单位员工离岗信息后办理工伤保险解除手续;
(3)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履行离职程序,手续交接完毕后,凭离职申请、《离职申请结算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无遗留问题人力资源处在当月解除劳动合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于此不相符者以此管理规定为准。
二○○七年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