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和质量管理制度_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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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验收制度

一、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二、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三、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四、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有关政策规定

一、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摘自《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二、按照有关职责的归属,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质量技术监管部门处理: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标示为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违法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标示为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汇总并移送该产品审批部门处理;对未标示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摘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文件,国食药监稽[2009]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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