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西方制度伦理之比较_中西方伦理观比较研究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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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西方制度伦理

之比较

学 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专 业:思想政治教育 姓 名:林 美 学 号:2009822081

浅谈中西方制度伦理之比较

林美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09822081)

摘 要:制度伦理站在制度与伦理有机统一的维度寻求二者之间的互补性优势,期待制度和伦理在社会生活变迁中发挥最优的约束与指导功能。中西两种不同的文化实体在制度伦理上也呈现出极大不同。在当今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我们应反思中西制度伦理的利弊得失,在比较中取长补短,加强我国的各项制度伦理建设,更好地加强制度建设。

关键词:中西;制度伦理;比较

前 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制度经济学逐渐传入我国,“制度伦理”这一概念随之舶来。实际上我国制度伦理的思想源远流长。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人生下来便处在伦理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说,伦理已完全制度化,而制度时时处处含有德性的意蕴。“制度伦理”虽是西方一个新兴名词,但“制度伦理”的思想在西方也历史悠久。从中西方两种不同的文化实体衍生出的制度各有千秋,制度伦理各有特色。

一、制度伦理的基本含义

制度是规范的集合,是对人的行为实施规范和约束的准则。它在设立时都蕴涵着一定的伦理精神,这就是制度伦理。制度伦理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涵义:其一,它是人们对一定制度所作的伦理判断。其二,它是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即经济、政治、法律等制度中的道德原则与伦理规范。其三,它是制度本身所蕴含的道德追求和价值理想。

二、对中西制度伦理的比较

(一)从人性论取向上对中西制度伦理比较

中西方传统知识分子对人性是善是恶各执己见。中国自先秦儒家开始,“人性本善”一直是主流,而西方表现为对“人性本恶”的认同。这不仅表现为基督教中的“原罪说”,也体现在西方哲学家“性恶论”的主张中。两种不同的人性论趋向,给中西社会制度的安排和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1,中国的性善论及其影响下的制度伦理 以儒家为主导地位的性善论学说,为中国封建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一方面,人性善的主张建立—个道德理想主义的社会,即以道德作为理想和预设的目标成为人生和社会存在的目的。人为道德而活,人为求善修善而修身养性,从此,道德渗透到人生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成为道德的存在物。由此,教化、修养、立志等就成为社会生活和个体生活的重要内容,成圣成王成为人生的理想和目标。一方面,人性善的主张为集权主义提供了文化支撑。如朱熹就把“理”归结为仁义礼智之类的道德原则,经过演绎最终使道德的“天理”成为宇宙的真正本体。这样就把道德的“理”与具体对象区别开来,道德本体也就具有了超验、普遍的本质。由此,道德也成为压制人性、私欲的一种规范形式。“惟无私,然后仁。惟仁,然后与天地万物为—体”,强调道德本体的超验性和普遍性,以及对个体的超越性和统治性。把道德视为超越个人利益之上的最高标准,人就只能是道德的工具或道德的体现物。由于道德的先验性,皇权作为道德的化身和代言人,成为道德的权威和道德完善的代表,因此,皇权以道德本位的形象出现,皇权就成为超越法制、超越法则的绝对权威,任何人都不能取代和僭越。同时,加强道德教化、思想禁锢也成为皇权统治的有效手段,制度与法治只是维护皇权的形式和工具,权力制衡与监督更无从谈起。可见,人性善的理论是导致中国传统社会重视伦常、忽视规则,重视教化、忽视制度,重视德性、忽视法制的主要思想基础。

2,西方的性恶论及其影响下的制度伦理

西方制度伦理中的人性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总倾向于追求自身的利益,这是保存生命和发展的需要。对于个体而言,利己的动机是首要的,占主导地位的,利他动机是次要的,是在利己动机得到一定满足后的选择。二是人同时还具有理性,能意识到满足自身需要的客观条件和他人的需要,认识到个体需要是在有限的资源和可选择的空间里实现的,离不开他人的互相妥协甚至协助,因此,人会运用自己的理性力量来抑制自私的一面,约束彼此的行为。

正是这样对人性的不信任,使得启蒙时代以来西方国家纷纷采用法治来治理国家,以法治来制约和制衡权力,克服了专制主义、权威主义的弊端。正是建立在人性恶的权力制衡、法治至上的体制,使西方社会政治体制,社会制度逐渐适应了市民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说,人性恶为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奠定了价值基础和逻辑前提,为防止制度腐败和权力滥用提供了理论预设。与此同时,基于人性恶而建立起来的社会机制和法律制度,又成为有效地防止人性恶走向社会恶的手段。

(二)从社会建构原则出发对中西制度伦理的比较

中国人生活在伦理社会中,伦理社会即是一个扩大的家庭。而西方文化则表现出对契约的重视。

1,中国伦理本位的社会建构及其影响下的制度伦理 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是中华文明的基石。这种农耕形式依赖于依血缘建立起来的家庭、家族。这种生存状态必然会使中国社会形成伦理本位的社会。所谓伦理本位的社会即伦理是处理一切关系,一切事物的原则。伦理社会认为人的生命直接出自父母,因此“孝”的意识兴起,造成了家长权威。家长权威延伸至社会形成了君主集权的国家,封建家长的权威至上,使得儿女绝对顺从,一切皆由父母做主。君主权威的至上形成了专制主义。这使统治阶层的权力缺少有效的监督,不可避免走向专制、腐败。

生活在熟人社会中的人们,不需要契约和合同,靠的是依靠人情建立起来的信任。这种人情信任靠德性来维系,缺乏外在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的支撑。当走出血缘、地缘关系外,对陌生人便会极不信任,使得中国社会信用制度不发达,也制约了商业的发展,阻碍了中国向现代文明进步。

在人情主义至上的伦理社会中,夫妇、父子情如一体,财产是不分的,分则视为背理,这叫共财之义。不过伦理感情是自然有亲疏等差的,而日常生活时以分居为便,故财不能终共。于是弟兄之间,或近支族间,便有分财之义。初次是在分居时分财,分居后富者或再度分财于贫者。亲戚朋友邻里之间,彼此有无相通,是曰通财之义。中国社会以伦理情谊出发,人情为重,财物斯轻。中国法律中对于人们的物权与债权是极其忽略的。又由于人们不分彼此,只知有君臣官民彼此间伦理的义务,而不识国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就没有公法私法的区别,刑法民法亦不分。也正因为这种血缘关系,一人获罪,则会诛连九族。

“嫡长子继承制”是伦理社会中独有的继承制度,即按父系氏族血缘嫡庶之分而建立起来的继承制度,这种制度抹杀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也会导致兄弟之间为争夺家产地位而手足残杀。

平等、民主精神虽非主流,但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不感生疏。如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仅止于理论上人民共享,在具体程序上,从未实施过。百姓也从未主动争取过自己在政治上作主的权利,根深蒂固的“服从意识”让老百姓对西方争权运动嗤之以鼻,认为这样会天下大乱。因此中国无民治之制度,无西方的投票表决,无代议制等。

在伦理社会中,国家价值形态表现为国家权力至上,强调整体利益的权威和至上性,忽视个人利益。当国家利益与个人的利益发生矛盾时,一味强调国家利益至上,个人要无条件服从整体,服从国家,走向大我淹没小我的歧途。古代中国人民没有任何私权,因此也没有西方所谓集会制度,结社制度等。中国人被统治习惯了,民主自由平等一类要求从未主动提出。更可笑的是中国人对西方人之要求自由总怀两种态度,一是淡漠得很,不懂要这个做什么;一种是吃惊得很,以为这岂不乱天下。

2,西方契约形式的社会建构及其影响下的制度伦理

契约简称合同或协议。从制度层面而言,主要是指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转让关系;从道德层面而言,是人们对协议的遵守。特别是制度层面的契约意识,成为西方近代以来的—个主流意识和精神理念。

17—18世纪欧洲启蒙时代,在从传统向现代社会转型中,随着以社会契约为中心环节的自然法理论兴起,掀起了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运动。在自然状态下仅仅依靠个体的力量是无法保障人的生命、自由权利的,个人需要将一部分权力让渡给国家,国家则用政治、法律等形式来维护人们的安全,保护契约的订立者的基本权利。西方自由,民主,平等意识萌芽甚早,且深入人心。人们皆为契约订立者,人人都是上帝的子民,皆是平等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权利,注重的是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契约文化的影响,契约精神也渗透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仅表现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安排,也不仅仅限于公民之间的协议的履行,而是体现在所有的社会活动之中。

(三)中西方国家主义与个人主义的不同诉求及其对制度伦理的影响

1,中国的国家主义及其影响下的制度伦理

国家主义是指国家权力至上、社会整体为本位的一种观念形态。实际上,国家主义作为一种政治主张,是与个人本位相对立的。在中国,国家主义不仅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至今仍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作用,影响社会政治制度的取向。儒家文化以建构“为国以礼、为政以德”的理想社会,开创了国家主义传统。在孔子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理念下,国家作为共同生活、民族利益的共同体,成为社会利益的最高代表者。正是由于国家主义对民族利益、国家利益的强化,使人们忽视了国家主义在现代社会所衍生出的弊端和问题。一是重视国家,忽视个体。由于国家主义强调国家的至上性,容易使国家的权力拥有者脱离对权力的制约,而仅仅求助于道德的治理,不仅忽视了个人的权利,也忽视了制度的建设。国家主义强调国家利益、整体利益为上,虽不必然导致对个人利益的侵害,但却有忽视个人利益问题的存在。特别是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一味地强调个人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必然会导致对个人利益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的侵害。二是重集权、轻分权。我国在建国的一段时期内,采取了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就是国家主义传统的影响。高度集权虽然有高速、快捷等优势,但由于忽视对权力的制约和制衡,腐败问题就难以避免,甚至会损害社会公平。分权看似妥协、争论,但又可以有效地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集中与腐败。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指出集权的弊端,但由于国家主义传统文化的影响,在现实中真正制约权力的机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三是重人治、轻法治。只要修身就可以治天下。

国家主义强调德治,虽然在宗法社会具有文化基础和经济基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形成,传统的德治方式越来越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如果仍沿着国家主义模式来治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生活,不仅不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会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现代社会呼唤法治、呼唤规则、倡导制度,因此,国家主义传统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经济的要求。

2,西方的个人主义及其影响下的制度伦理 个人主义是西方社会的传统,成为西方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人们往往把个人主义理解为利己主义而加以拒斥,因此,个人主义原则一直被作为集体主义原则的对立面,而成为“自私自利”、“自我中心”的代名词。实际上,个人主义原则与把个人利益的得失视为衡量善恶、是非的唯一的标准的利己主义是不同的。个人主义含有利己的内容,但个人主义不等于就是利己主义。个人主义原则基本上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强调个人的中心地位,个人是目的、社会是手段;二是强调个人尊严,个人的自由与平等;三是强调个人权力和个人利益至上。个人主义原则作为西方 文化的主要价值原则,不仅渗透于道德生活领域,更是广泛地渗透于经济、政治、法律生活等各个领域,对西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个人主义原则是与私人产权制度相适应的道德理论,在经济领域就是要求保障个人财产,肯定个人追求物质利益的正当性;在政治关系中强调个人的自由与平等,反对社会和国家对个人的过多干预;在法律生活中,强调依法保护个人的权利;在道德生活中主张个人奋斗,自己的行为选择应由自己负责。

个人主义原则作为处理社会关系的伦理准则,之所以在西方社会被视为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准则,其合理性不在于对个人一己利益的肯定,而是对每一个人利益的肯定与维护,这是个人主义与利已主义的根本区别。同时,为了保障个人主义原则的实现,西方社会通过经济、法律、政权、国家等手段来进行调节以避免个人主义滑人利己主义。从现实中来看,个人主义原则之所以在西方社会没有走向利己主义.主要就是通过法律、制度等保障个人权利,并防止个人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损害。所以,个人主义并不仅仅是道德学说,更是社会学说,它要求的核心是制度建设,通过制度的建设来保障个人的利益。然而,个人主义对国家、集体利益的蔑视,是西方社会的危机之所在,也是个人主义的危机之所在。

结 语

制度伦理作为调解人们现实经济、政治文化关系和制度安排、制度运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不是从某一抽象理性原则演绎出来的,一定的制度伦理的产生及其演变都有深刻的社会根据和文化根源。不同国家的制度的制定渗透这个国家的伦理道德;同一个国家不同时代的制度也体现出已经渗入这个国家、这个民族骨子里伦理道德的一脉相承。我们不能以现代人的眼光苛求前人,视“三从四德”。“嫡长子继承制”等为糟粕,只能说它们已经不再适合我们的生活的时代;我们也不能以我们的标准去批判西方,视“个人主义”等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只能说它们不适合社会主义中国。在全球化的今天,在中国进入转型社会的关键阶段,我们应学会包容,学会审度,学会为我所用。

参考文献:

[1]杨明伟.我国当前制度伦理建设问题初探[J].陕西行政学院,2008(2).[2]王志红.人性假设与制度伦理的正义价值诉求[J].河北学刊,2004(4).[3]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倪愫襄.制度伦理视野中的中西文化之差异[J].湖北社会科学,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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