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制度_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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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青化工)辞岗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定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工作运营的连续性,维护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制度办理。若有特殊,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三条 相关职责
1.总经办或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
2.离职人员所在部门协助总经办或综合管理部完成事务工作的交接手续。
3.财务部负责员工款项的核算与支付。
第二章 离职定义
第四条 合同离职
公司与员工终止履行受聘合同或协议而离职。
第五条 自动离职
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有两种形式:
1.突然递交辞职报告,且无交接手续;无声无息,不辞而别。
2.申请辞去工作,但公司未同意而离职。
第六条 员工辞职
公司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工作,有两种情形。1
1.员工违约辞职,公司同意。
2.员工部分履行合同(视实际情况由双方商定),公司同意。
第七条 公司辞退
1.公司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者,公司予以辞退。
2.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公司制度,情节较轻者,予以解聘。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提前30天发布预先辞退通知。
第八条 公司开除
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公司制度,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三章 办理离职手续
第九条 离职申请
1.员工离职的书面申报,应提前一个月报送,否则视为员工违约辞职。
2.离职员工,不论是何种方式都应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并按照离职表相关要求逐级审批,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条交接手续。
1.工作移交,至离职员工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和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质资料等移交至指定的交接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离职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交接表见附表。
第十一条 离职结算
1.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方可对离职员工进行相关结算。
2.结算部门。离职员工的工作、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部、总经办或综合管理部共同进行。
3.结算项目。
(1)违约金包括劳动合同期未满违约金和保密、竞业协议违约金。因开除、解聘、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产生的违约金,针对违约性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总经办或综合管理部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2)赔偿金。包括物品损失赔偿金、培训损失赔偿金,由总经办或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共同进行核算。
①物品损失赔偿金:公司为方便办公所配置的物品,不能完好归还,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损失。
②培训赔偿金:按《培训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3)离职工资
①合同期满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无违约责任。
②公司辞退的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③因公司经营状况等特殊原因的资历或派遣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外,公司另外加付一个月基本工资。
④项目损失补偿金,项目开发人员违约性离职,其负责的开发任务未能完成和移交,应赔付公司项目损失补偿金。
第十二条 关系转移
1.转移条件
①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交接单签字确认)。
②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签字为确认)。
2.转移内容
①档案关系。
②社保关系。
3.公司内部所建立的个人档案资料不再归还本人,由总经办或综合管理部分类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员工离职工作力争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异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当地经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发布日起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总经办或综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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