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_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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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

第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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