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推荐]_长沙市雨花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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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雨花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
方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的通知》(湘政发„2002‟23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长沙市财政局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的通知》(长政发„2006‟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我区积极推行收支两条线、工资统一发放、政府采购和会计集中核算等改革。这些改革为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预算执行质量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为进一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由于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这种运作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大量财政性资金沉淀在预算单位,降低了使用效率。因此,必须对现行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
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原则:
(一)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原则。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改革的目标整体设计方案要求,我区采用先试点、后推广,先规范支出、后规范收入的办法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最终实现“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所有财政性资金都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存储管理,由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其收入和支出活动,通过各部门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支付和清算”的国库集中收付模式。
(二)坚持“三不变”原则。坚持预算单位的资金性质不变,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管理权限不变,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
(三)有利于方便用款原则。转变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提供优质服务,更加方便预算单位及时用款。
(四)有利于规范操作原则。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部门、预算单位、国家金库长沙市雨花区支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各项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组成。
(1)财政部门在国家金库长沙市雨花区支库开设国库单一账户。
(2)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代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4)财政部门经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或授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设特殊过渡性财政专户(简称特设专户)。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等。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预算单位的全部财政性资金逐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该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3)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含提现)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该账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国家金库长沙市雨花区支库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在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收入类型。按政府收支分类标准,对财政收入实行分类。
2、收缴方式。适应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征缴的非税收入,由缴款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银行缴款,直接将款项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义务人凭回单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在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规范收入退库管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