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借阅制度_档案查阅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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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档案,应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
2.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确定是否提供(编写史志、亲属入党、升学、参军等一般不予查阅)和提供什么材料。
3.查阅单位应派2名以上中共党员并且是本单位正式干部到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查阅。
4.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经部领导批准借出的,须在半月内返还,并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5.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6.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7.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允许后才能拍摄复制。
8.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喝水、以免污损档案。
9.检查阅过的干部档案,看是否有涂改、抽取、调换或擅自塞加档案材料的现象,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干部档案转递制度
1.转递干部档案和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2.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两人以上)专车送取,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3.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4.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5.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并随档案一并严密包封。
6.收到的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及时退回原单位;转出的档案,逾期15天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及时催退回执,以防丢失。
7.在干部调配中,任免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知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8.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 “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下落的,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干部档案的保管保密制度
1.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对干部档案实行严密、科学的保管。
2.非管理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库房内不得存放非档案物品,并做到人走灯灭,锁好门窗。
3.严禁电话索取或提供干部档案内容。干部档案工作人员严禁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干部档案的内容。
4.每半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按干部名册进行逐人核对,看册档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任何个人不得保管本人和直系亲属的档案,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
6.要做好干部档案接收登记簿、转出登记簿、查阅档案登记簿的记录和保管工作。
7.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