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_国外养老金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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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本文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针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特点,比较我国养老保险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对成熟的经验,从而逐步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第三阶段,探索性改革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展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迫使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传统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阶段,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试点阶段。2000年12月,国务院第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国在东北三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个制度积累了经验。
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针对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的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和试点。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
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造就了我国特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
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本养老计发方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三、国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景观”。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
(四)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国外的养老保险资金一般说来有三条渠道:劳动者缴纳受保工资的一个比例,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贡献。发达国家中采取双方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相联系,受保工资有一个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贡献来自于国家总收入,也有少数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五)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过轻
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篇2: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根据联合国老龄化社会标准,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便称为“老年型”国家或地区。截至2009年底,我国老龄人口已达1.67亿,占总人口的12.5%,表明我国开始进入“老年型”国家,并且社会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养老人群的扩大,给我国养老保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概要
目前,有代表性的养老保险模式有四种,即美、德、法等国的传统型养老模式,英国、日本、瑞典、加拿大等国的普惠制福利型模式,俄罗斯、东欧诸国的国家型保险模式,智利、新加坡和瑞典等国的储蓄积累模式。
1.传统型养老保险。传统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为代表,选择性覆盖部分社会成员参加保险,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税相关联。德国作为现代社保制度发源地,一直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其养老保障体制发展时间较长,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德国养老保险目标在于保障退休者及其配偶生计,维持其购买力。目前,其法定养老保险覆盖率已达从业人员的85%左右,包括年老养老金、职业康复待遇、职业能力或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及遗嘱养老金。法定养老保险机构共27个,具有独特法律地位并享有资金管理权,与国家公共预算相脱离。
2.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型养老保险以英国、瑞典、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所需资金完全源于政府税收。但是,其保险水平偏低,退休者必须同时加入其他养老保险计划,才能维持基本生活支出。日本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老龄化形势极为严峻,低迷的经济形势、过高的保障水平以及家庭结构变化等因素,使得日本必须对现收现付为主、基金为辅的“跨代抚养”制度进行改革。
3.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在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前苏联、波兰、匈牙利、捷克等东欧国家实施“国家统包”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也曾采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统包”的社保体系已逐渐退出国际社保领域。4.储金型养老保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储金型养老保险制度在一批发展中国家实行,以新加坡、智利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强调“自我保障”原则,实行积累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该模式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在参保人退休或有特殊需要时,将个人账户基金定期或一次性支付给个人。但是,这一制度无法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互济互助功能,同时存在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在出现持续通胀和金融危机时将面临困难。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分析
1.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和制度的缺陷,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已不足以支付老年人的工资费用,以致将大量个人账户资金挪用,个人账户“空账”现象严重,据统计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已达1.3万亿元;由于统筹资金不计入个人账户,有些人会认为自己在职时缴纳的养老金没有记录、没有凭证,将来也不会得到保障,从而引发缴费者的“不信任感”,以至拒绝缴费。同时,企业作假账、拒不缴费和欠费现象频发,以上种种问题导致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越来越大。
2.资金管理与运作。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管理缺乏相应法规,资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环节不规范,无章可循,再加上社会保障资金由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机构负责增值和营运,难免会在运营过程中掺杂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因素。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会同审计署、财政部对1986~1998年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清查结果显示,12年间仅仅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被挤占挪用部分高达100多亿元,其中已核准损失的达2 000多万元。近年,各地养老保险资金被挪用、挤占、透支现象时有发生,管理不善导致社保资金损失惨重。同时,由于养老金管理统筹层次低所引发的系列问题层出不穷。经济实力较弱、财政相对困难、收支有缺口的地区无法足额发放养老金,而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养老金数额较大;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差距明显;各自为政的养老金管理体系严重影响劳动力流动和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无法彰显养老保险的“社会公平”作用。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3.养老方式和养老设施建设。我国主要实行的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模式,然而面临人口众多、老龄化加剧的严峻趋势,社会养老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应确保养老设施投入跟上现实步伐。同时,很多民营养老机构收费水平很高,普通老人根本无法入住,经常出现养老机构“一床难求”和“床位空置”现象。所以,发展全新的家庭养老模式,建设配套基础设施成为必需。
2.35亿,按全国劳动人口7.7亿计算,其覆盖率仅为31%。中国的社会保障投入和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偏低,与很多发达国家政府“高投入”、养老保险“全覆盖”相比,我们确实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另外,养老保险体制不健全、管理运作比较混乱、养老产业和设施建设较为落后等问题也很突出。
三、国际经验借鉴
1.理清思路,明确养老保障发展模式。各国构建养老保障体系的出发点不同,如日本强调受益人对社会贡献的大小,而瑞典强调以公民权平等为基础,美国则更注重效率。社会公平与互助是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标,我国必须根据不同职业和不同阶层的劳动者设立养老保险,理清养老保险发展思路,建议发展以家居养老为主、设施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借鉴日本介护制度,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家居养老模式。政府可发行养老国债,建设围绕家居养老、社区养老所需的组织和设施,建设专门的老年人护理学校,培训专业护理人员,使“家护事业”走向职业化。政府可采取价格补贴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养老产业,逐步将其转让给民营企业承办;集中社会慈善资金和闲散资金,投入养老事业;出台维护老年人权利的相关法律措施,建设老年维权、心理诊室等机构,兴建老年大学、老年活动场所,提供适合老年人发挥余热的就业岗位等,为老年人的生活增加保障、增添乐趣。
2.规范管理,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仍然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借鉴智利账户管理方式,科学设计制度层次,在每个层次上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整合记账模式,对各个层次重新定位功能,相互配合,构建多元化的功能丰富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逐渐增大个人账户资金比例,最终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都纳入个人账户,统一记录,统一管理,避免基金管理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中央政府层面形成一个“资金池”,为集中投资管理创造条件,或由中央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代为管理,促使资金有效保值增值。建立多层次制度体系,包括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强制性完全积累个人账户和自愿商业养老保险。基本社会养老保险需政府通过强制性收取税费来提供,制定各阶层税费率和发放标准来实现公平的分级给付制度;强制性完全积累个人账户由个人和企业共同承担,国家制定税费率,储蓄资金完全进入个人账户,为老年人退休后提供生活保障;自愿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补充,随个人意愿选择,强调激励,体现差别。
3.提升层次,科学引导资金流向。学习德国提升养老金统筹层次,避免各地养老保险资金被挪用、挤占、透支现象,有效集中运作资金,大额资金可投资资本市场,也可投资前景较好、资金安全性较高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充分引入市场机制,推行投资对象、投资工具的多元化和投资管理的分散化。我国金融市场及市场配套机制发展较晚,但发展势头好、速度快,随着完备的金融投资工具体系的逐步建立,只要在合理运用传统投资工具的基础上,巧妙地利用各种新的投资工具,就会有效规避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基金增值就能得到可靠保障。同时,把全国的养老基金分散到多家管理公司去组织投资,这样就会出现集中投资给资本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
4.加大投入,扩大保险覆盖面。2009年我国的社会保障投入仅占财政收入的3%~4%,投入养老保障的资金更微乎其微。目前,瑞典的养老保障支出占gdp的38%左右,而我国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中甚至未承担社会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的兜底责任。国家财政不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养老保障改革永远是一句空话。在“十二五”计划中,国家应加大养老保障事业的资金投入,为建立“多层次、宽覆盖”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基础。
5.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保障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效。隐形债务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各国主要通过调整退休年龄、改变养老金给付比例、变现国有资产、发放认可债券、提高财政拨款、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等措施弥补隐形债务。建议我国采取开征社会保障税、发行特种国债、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方式(当然更重要的还是通过提升我国经济实力、增加财政收入、促进人均收入增长),从根本上解决隐形债务问题。制定实施相关监督保障法,也是养老保险制度监管的重要依据。各国多采取综合立法和专门立法模式,通过国家建立统一的社保制度立法,规范各类社保事务,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需要,提出新的法律制度调整。我国特别缺乏综合或专门性立法,使得养老保障制度发展不够规范,建议尽快建立养老保险法,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养老保障中的责任做出明确划分,并明确主体权利和义务,规定政府监管手段、方式和目标。同时,配合出台相关基金运营法,详细规定机构职责、入行资格、监管措施、投资限制、信息披露以及政府兜底责任等方面,为降低养老投资运行风险提供法律依据。篇3:国外养老金形式发展趋势及启示
国外养老金形式发展趋势及启示 2006-7-6 15:20 社会保障制度·蒋岳祥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 要: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使得原有现收现付制下的养老金发放和领取形式发生了变化。各国改革的趋势是为个人建立可投资的养老金储蓄账户,使得个人养老金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始终与资本市场保持紧密的联系,成为资本市场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未来养老金将朝着有形化,资产化的方向发展,大大增加了个人支配养老金的包由度和控制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又使得个人管理自己的养老金储蓄账户和退出本国的养老金计划而参加别国养老金计划成为可能。
一、引言
人口老龄化和低出生率以及人类自身寿命的增长和退休年龄的提早等人口结构变化,再加上现收现付制缺乏养老资金的增值渠道,直接导致在现收现付制下巨额养老金难以支付的结果,迫使各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同时,民众思想观念的改变,西方政治界、经济界的学者和政府首脑的认同,特别是拉美各国代表和英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成功,世界银行多次的权威推荐以及基金制本身所表现出来的如养老金财产化和自愿选择的一些优点,增加了养老保险向基金制改革的可能性。将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制度私有化,对于民众、西方政治家和国家首脑几年前还不敢想象的事,如今却得到了越来越多社会各阶层、特别是政界的支持,各种改革方案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使得原有现收现付制下的养老金发放和领取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探讨未来养老金形式的变化和发展趋势,有利于我们把握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二、各国养老金制度改革和养老基金管理发展趋势 1.各国养老金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养老保险制度按受益形式的不同可划分为两种:一种是规定受益制,另一种是规定缴费制。规定受益制(defined benefit)是指,养老金项目的主办者做出承诺,按照特定公式决定参加者的养老金的受益,只要参加者按规定缴费和缴足一定的年限,参加者就可以得到一笔年金(annuity),或进行一次性(lump—sum)支付的制度。它通常是现收现付制支付养老金的形式。规定缴费制(defined contribulion)是指,养老金项目主办者,为每个参加者设立养老金个人账户,参加者可以在主办者规定的限额比例内向基金账户缴费,在参加者退休有资格领取养老金时,按照其账户的资金情况向其发放养老金的制度。它通常是基金制支付兑现养老金的形式,而且个人账户多余的资金可作为财产,继承给相应的受益人。
目前的趋势是逐步取消规定受益制,采用规定缴费制,这样可以为每个职工建立可投资的个人养老基金储蓄账户,将养老基金直接推向资本市场。个人在工作期间的缴费以及养老金投资到资本市场后的回报都可以记录在账户上,到工人退休时,根据其账户上的资金账面情况,安排受益形式。
智利政府早在1981年就开始实施基金制,打开了通往基金制的大门。通过准确定义原有养老制度下的养老金的价格,使个人拥有相应份额的资产,为每个职工建立可投资的个人养老基金储蓄账户,成立相应的基金管理机构,专项管理经营该基金,提供投资方案和渠道,鼓励和刺激投资,使得养老金成为刺激经济增长的因素而不是相反阻碍经济的增长;并且提高了个人支配养老金的自由度等措施,建立了基于可投资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私有制。由于智利的养老金改革较为成功,在最近几年里,相继有7个拉美国家,如秘鲁(1993)、哥伦比亚(1994)、阿根廷(1994)、乌拉圭(1996)、玻利维亚(1997)、墨西哥(1997)和萨尔瓦多殿(1996)等国家,也不同程度地仿效智利政府的做法。1999年3月,波兰成了第一个东欧的国家,率先采用了智利的养老金制度的做法。
英国政府1978年在建立第二个层次(其第一个层次是统一比例的基本养老金计划)的与收入关联的养老金计划serps(state earnings related pension scheme)时,同时也制定了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养老金计划的条款。如果职工退出serps而参加个人养老金计划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养老保险税率的优惠,按优惠的税率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养老金计划。这个优惠的税率比例目前是工资的4.6%,比serps的税率低很多,它是这样计算出来的:按现有资本市场的平均年投资回报率4.25%,使得参加个人养老金计划的职工到退休时购买退休年金的收益与serps的受益相当。这样参加个人养老金计划的职工的以前的缴付就不归还了,政府就没有义务支付这些职工在旧体制下的养老金债务了。英国政府的这种养老保险转制的安排最大的优点就是使得政府的转移支付达到较小的程度。
也有些国家如瑞典、意大利、拉脱维亚等国则采用了名义账户养老金制度转型模式。波兰在采用了部分拉美养老金制度转型模式时,在解决转移费用问题时,也采用了名义账户的转型方法。
瑞典名义账户养老金制度转型模式的基本特点是:
(1)将原有现收现付制中的规定受益改为规定缴费,但整个养老保险体制仍然按现收现付制运行。这些做法的优点在于使得政府不再承诺养老金的受益,养老金的受益依赖于缴费的情况,使得受益与此前的贡献更为接近。
(2)账户上可以明确记录个人所缴费的情况,以及基金投资后的回报,但由于整个养老保险体制仍然按现收现付制运行,所有的资金或大部分资余已经支付给退休的人员,其账户上的资金是虚的,故称为名义帐户。
(3)名义账户的设计,使得养老保险制度在转型过程中不产生转移费用,而使得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下的退休者继续得到支付。
我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刺激作用和劳动贡献差别。建立个人账户的目的也是为进一步向基金制改革打下基础。但我国还没有寻找到一条很好的解决转移费用问题的方法,许多账户上虽然有缴费的记录,但这些基金已经用于支付退休一代的养老金了,所以,这个账户也具有名义账户的意义。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属于此种模式。智利和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为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可参照的范本。有些采用参加新制度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还需向旧的体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归还一定比例而不是全部的旧体制下的权益,据此来减轻部分转移费用的支付压力。2.养老基金管理
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在于如何将养老基金推向资本市场,同时又能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各国都有不同的管理模式。
智利在建制之初,就专门由养老金管理纪经人afps(administradoras de fondosde pensiones)专项经营的私人公司管理(afps用英语表述是pension fund administretors),可以进行如证券,股票和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afps和其经营管理的基金是完全分开独立的实体,所以如果afps破产,也不影响养老基金。作为服务的代价,也是afps的惟一收入来源,afps收取客户每月固定的0至2.11美元固定佣金以及按工资的百分比计算的可变佣金,目前 afps收取的佣金在2.49%~2.95%不等。其中可变佣金包括afps从中提取出来为工人代交的寿险和伤残险在内。为确保养老基金的增值保证,afps必须为客户提供不低于一定数额的回报率。@ 英国和美国的养老基金可直接由成千上万的各类私人投资公司经营。这类公司与其经营管理的基金也是完全分开独立的实体,作为服务的代价,投资公司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三、未来养老金形式的变化
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使得原有现收现付制下的养老金发放和领取形式发生了变化。1.养老金有形化和资产化
在现收现付制下,职工的死亡就意味着本人享用养老金的结束,而基金制为个人建立了可投资的个人养老金储蓄账户,使得养老金的形式有形化和财产化,增加了个人支配养老金的自由度和控制权,并且可作为财产继承给有关受益人。2.养老金发放方式的变化
工人退休时的养老金类型可能的支付方式有下列三种形式: 1)生命年金
工人用个人养老金储蓄账户上的资金购买保险公司的年金,再由保险公司提供其生命年金。
2)计划提取
第二个选择是按计划从账户上提取金额。如果个人在死之前账户上还有钱,则剩余的钱可作为其财产,按法律分配给受益人。3)计划提取与年金结合这实际上是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案的组合。
这种养老金发放的形式使得个人养老金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始终与资本市场保持紧密的联系,成为资本市场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3.提前退休将成时尚
在智利如果职工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购买相应的年金,或个人的账户上有相当于最近十年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的50%和达到政府规定的最低退休金的110%,就可以选择提前退休。表格一是1982-1997年年底新制度下支付的养老金人数,选择早退休的人数已经逐年增加,职工在选择继续工作还是退休后从事自己的爱好有了很多的自由。同样,职工如果满龄后继续工作,也有同样的自由。
有些人想工作一辈子,而有些人都迫不急待不要工作而想从事自己想要做的事业和爱好,像写作或垂钓等,未来的养老保险制度使得这种个人的爱好可由个人自主决定而如愿以尝。4.个人管理自己的养老金账户
国际进一步开放的投资规则和政策,使得个人管理自己的养老金账户成为可能,使具有承担风险能力的客户选择他们所喜欢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方式。养老基金账户由职工本人自己管理,则可以免交佣金,减少管理成本,增加投资回报。自己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如在工作期间,将账户的资金投资到较高风险的基金,当自己临近退休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耐心会减少再改变投资方式,将资金投资到低风险基金,以安度晚年。5.参加别国的养老金计划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养老基金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联系必将进一步增强,国际资本市场成了各国养老金联系的纽带。一国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一个可能的趋势是接受另一国的职工参加本国的养老金计划而另一国也会由于本国的职工放弃政府的最低保障而同意其参加别国的养老金计划。更进一步的发展,最终你会发现国家的养老保险计划和商业人寿保险如此接近,以至于你很难区分。参加别国的养老保险计划也就意味着购买别国的养老保险;而别国的养老保险的最终支付形式可能就是商业保险的年金,也即购买了别国的商业保险。
四、启 示
国际养老金制度改革和养老基金管理发展趋势以及由此带来未来养老金形式的变化,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重要的启示。
启示之一,商业保险对不同社会保险制度的有着不同作用。
在现收现付制下,隔代间转移财富,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想尽量少交养老金,而在退休时又想尽量多得到养老金,养老基金增值的可能小。一个直接的结果是,职工如果有钱则更愿意将钱投资于商业人寿保险。然而在没有社会保障作为基础时,商业保险的繁荣会导致许多社会问题,如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进一步导致两极分化,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进程。这种情况对于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一样。
在基金制下,为个人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把养老保险基金推向资本市场,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增值,使得养老保险有了商业保险的投资功能,投资商业保险与参加社会保险体现了相近的投资价值。由于基金制提供客户政府的最低保障,使得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又多了一层保护伞。一个直接的结果是,鼓励了而不是强迫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启示之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的养老基金仅局限在购买国债,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地区,经济建设缺乏资金,资本市场需要资金,然而养老基金又没有合适的投资渠道,于是挤占和挪用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和个人拖欠养老保险金等违犯法规的事件较为普遍。
按照我国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统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有:1)出借养老保险基金;2)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经商;3)用养老保险基金购建固定资产;4)未专户存储,用养老保险基金搞定期存款等。也许这些违规的社会保险机构本意不坏,目的是为了养老基金的增值更快。所以,新的养老基金管理办法,应该顺从满足养老基金增值的要求,顺从资本市场的运作规律拓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形成养老基金和资本市场的互动,确保养老基金的有效增值。
另外,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覆盖率很低,仅仅局限在企事业职工还远远不够,我国的绝大多数农民、个体户、私营企业职工、三资企业职工和自谋职业者,都游离在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体制之外,没有参加到社会保障体制中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制定相应的政策,吸引和鼓励全社会各阶层加入到保障体系中来,大幅度提高覆盖率。再者,我国城乡居民贫富差距悬殊,国内的一个抽样调查推算,不足百分之五的富人,占有全国居民储蓄存款总额的将近一半(超过6万亿)。如果在开放保险市场之前,还没有建立起畅通的社会保障体系,各国的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国内金融市场会直接挑战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那些现在还不在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内的绝大多数农民、个体户、私营企业职工、三资企业职工和自谋职业者,如果有钱将直接购买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以防老、养老、安度晚年。而其他在社会保障制度内的职工也只会应付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而将多余的资金投资到商业保险公司,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直接的负面作用。另外商业保险的繁荣会进一步导致贫富两极分化等许多社会问题,那些现在还不
在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内的绝大多数农民、个体户、私营企业职工、三资企业职工和自谋职业者,如果没有钱购买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将面临更贫困的局面。
所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统筹和个人养老金账户相结合的覆盖全社会各阶层社会保障制度,拓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形成养老基金和资本市场的互动,确保养老基金的有效增值,已经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