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笔记_地方政府学笔记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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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927-1949)

1《六法全书》

是习惯上对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因由六大类基本法典构成而得名,也称《六法大全》。六法的体系是: 宪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各自还有一套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等和判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规,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规系统。《六法全书》是国民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2.《训政纲领》

是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的纲领性文件,宣布在国民党的领导下实行“训政”。全文共6条,规定训政时期统治权贵国民党独狼,政权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行使,闭会期间托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治权亦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下由国民政府行使。实质上是确立了国民党的***,长期剥夺人民的各项权利,完全违背了孙中山“训政”思想和“主权在民”原则。

3.《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是中华民国时期蒋介石为使国民党***与个人独裁统治合法化而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1931年5月由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6月1日公布施行。计有8章89条。

①仿照资产阶级宪法形式,写进了一些民主的条文。

②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肯定了国民党***的政治体制。“五权”均由国民政府实施。

③与《训政纲领》相比,《约法》削弱了国民党对政府的控制权,扩大了政府的权力,为蒋介石的个人独裁创造了条件。

④关于中央与地方的权限,《约法》规定采均权制度,实质上仍是中央集权。

4.“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即国民党政府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其公布于1936年5月5日而得名,是在形式和文字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色彩,而实质上维护国民党***,维护蒋介石个人独裁、反民主、反人民的宪法草案。这部宪法草案是国民党中央在1932年12月开始的筹备宪政活动的具体成果。它虽然要标榜实施宪政,却与 “训政”时期实施的约法并无多大的差别。其主要特点是党国一体,总统集权,竭力维护四大家族的经济利益。形式上的民主实际上是为蒋介石实行独裁统治制造宪法根据。所以,这部宪法草案公布后,理所当然的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反对,最终也因时局的变化而胎死腹中,未能成为正式生效的宪法文件。

5《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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