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事审级制度_浅谈我国民事送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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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审级制度
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置的等级,当事人可以上诉或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几次,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法院审判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两审终审制也存在例外,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所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结。
我国两审终审制是从实际国情出发而确立的,确立这一制度对便于民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行使管辖权,及时保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都起到了积极地作用。相对于现代西方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三审终审制而言,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能保证审判质量,因为我国二审程序实行的是全面审查,同时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具有强大的纠错能力,而且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如果不服还可以进行申诉。
两审终审制度在现阶段是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但是在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弊端,一方面体现在结合其他法律制度时其自身显现出来的缺陷,例如我国的级别管辖制度使得可能出现终审法院级别较低的状况,由此又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终审法官水平较低、出现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两审程序流于形式等等。另一方面体现在我国国民整体法律素质偏低所造成的两审终审制的运行现状,法院方面,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变为行政化管理的现象很严重,民众方面,由于对上诉条件的不加限制,民众往往在二审中拿出在一审前就掌握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期待终审胜诉,而且滥用本来是为了纠正审判错误而制定的再审程序所赋予的申请再审的权利,使得审判效率反而变得低下,违背了我国确立两审终审制的初衷。
总体看来,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基本上是适应我国现状的,要解决现实中两审终审制实行时存在的弊端需要从提高我国国民的整体法律素质做起,另外,培养合格的法官也是当务之急。等到我国国民整体的法律素质提高起来,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的水平也提高起来,审判监督程序能良好的运行起来的时候,我想两审终审制将更好的体现出它的优势,现阶段存在的弊端亦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