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操作制度(质量控制制度)_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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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操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机构接受委托后,指定司法鉴定人或由委托方在本机构公开的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择,本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选挥和申请确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接到司法鉴定项目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司法鉴定方案。内容包括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和步骤、鉴定方法和手段等。报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在做各项检验、鉴定时,应当全面、严格、细致地进行技术操作。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拍照备案)。
检查记录、实验记录不能代替司法鉴定文书。
第六条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果确需延长时限的,经向委托方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如果确需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方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七条现场勘验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法医类司法鉴定: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但应把此情况记录在案。勘验记录上应当载明:委托方名称(姓名)、勘验人、勘验日期、勘验事项、勘验参与人、勘验手段、过程和结果等。
第八条司法鉴定做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九条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本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条对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事项,本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并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鉴定时如需耗尽鉴定材料或者损坏原物的,应当商请委托方同意。
第十二条本机构指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复核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报本机构负责人决定终止鉴定:
(一)委托方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四)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终止司法鉴定,应当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以上操作程序实施过程中,由该案鉴定负责人负责全程质量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