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所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管理制度_质量统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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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所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所统计工作及数据质量管理,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内蒙古统计管理条例》和《内蒙古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统计所的职责范围和局里的工作任务,对本所负责的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发挥统计所的社会统计职能,综合协调与局科室间及地区各部门间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各项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严格按照所里岗位设置和岗位责任制确定专人专职负责各项工作,同时加强各岗位间的分工协作,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按照先补后调的原则办理,杜绝疏漏,做好工作的交接。
第五条:所里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
第六条:所里报表人员对分管专业的数据质量进行管理,所长对本所的数据质量进行管理,分别负责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第七条: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汇总表)和原始记录(基层单位报表)。定期将基层定报表整理排序,便于查询、对比。根据
基层表定期更新基层单位联系电话。使数据搜集取之有据,资料整理完整准确,做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八条:定期进行各专业年报、月报数据及各项调查的数据备份,保证统计资料完整性、延续性。
第九条:加强统计数据的审核,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初审、复审制度。
第十条:认真研究报表制度、指标设置的各种变化,及时总结基层单位容易出错的常见问题,形成除表内逻辑关系外的常见错误审核汇总。在审核程序上先按照报表规定的逻辑关系初审,再根据长期总结的常见问题进行经验审核。
第十一条:要做到对各期数据进行阶段性质量评估,在审核方法上,要采取经验审核和同期对比、环比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所内的工作按照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开展,全力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或取得统计数据,如遇节假日,提前与基层单位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按期如实上报数据,不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
第十四条:加强是对基层单位的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管理。通过年、定报会进行统计制度、统计知识培训。抓住年、定报机会加强对基层单位人员面对面的指导。定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及时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注意经验总结,及时向局领导和各专业科室反馈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六条:定期、及时进行数据开发,在征得局领导同意后,向街道领导及有关科室提供统计信息和数据资料。
第十七条:对外公布数据均由所里负责人负责提供,统一报局相关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