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管理制度_统计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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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公司实行厂部、车间两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统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置专职统计人员,编职在人力资源处,主要履行综合统计职能。各职能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兼职统计员,负责有关方面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内专职、兼职统计员必须认真做好统计核算、业务核算和会计核算所需要的种类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登记工作。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账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第七条 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要求的一切报表,由人力资源处根据公司内各职能职能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人力资源处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1
第八条 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部门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部门负责人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然后经人力资源处审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报出。
第九条 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申请公司分管领导核准,方可销毁。
第十条 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订正,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十四条 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