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证照管理制度_印章证照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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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证照管理制度

(2016年3月13日修订)

第一条 印章包括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等印章;证照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地税、国税)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贷款卡等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证照。

第二条 公司的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交他人托管,印章的保管要安全。如果需要使用公章,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第三条 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贷款卡、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及其它证照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现只有开户许可证在行政部管理)。

第四条 按印章、证件的类别建立独立完整的印章、证照档案记录表。印章、证照使用前应登记使用日期、经办人、审批人、用途等。

第五条 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不得外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织及第三人共同使用。

第六条 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为本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贷款、抵押,也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向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借款。

第七条 公司印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有特殊原因,须由总经理审批,并在登记本上签字并做好登记记录。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对印章用于登记事由,并对印章的安全及使用承担一切责任。印章借用之后应及时归还,因印章未及时归还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用人负责。

第八条 公司现行的印章、印鉴未经总经理批准和授权,不得擅自重刻、复制、注销。如需启用新印章、印鉴,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和授权。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印章、证照签订各种假经济合同,不得利用印章、证照进行违法活动等等。

第十条 印章、证照丢失时应立即向行政部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重新刻制。

第十一条 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合同、公文用纸等上加盖印章。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行有关印章管理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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