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情报告制度_火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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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情报告制度
一、各管护站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要立即组织管护人员扑救,并迅速向场主管部门报告。
二、接报火情过程中,值班人员要准确记录并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火灾发生的详细时间、地点和具体行车路线;
(二)、起火原因;
(三)、火场植被情况、面积、火线长度、蔓延趋势;
(四)、在火场一线指挥的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
(五)、扑火人员力量;
(六)、火场气象因子:温度、风力、风向。
三、火警、火灾扑灭后,场防火办要及时将森林火灾起火地点,起火面积等情况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实事求是详细地上报局防火办。
四、对发生火警、火灾不按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依据《江洛林场森林防火考核标准》对管护站负责人及管护员严肃处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森林火情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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