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统计资料保密制度_统计资料保密制度
检察院统计资料保密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统计资料保密制度”。
***人民检察院
统计资料保密制度
一、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确保统计资料完整与安全。
二、统计人员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做到定期清点和检查,每逢节假日要将统计资料集中保管,以防失泄密。
三、统计人员要严格执行统计资料借阅制度,不准把机密资料私自外借。
四、不准随便摘录统计资料内容,谈话不得与非有关人员涉及统计资料内容。
五、统计专用微机严禁上互联网,以防失泄密。
六、不准在统计室内会客,非统计人员严禁使用统计专用微机。
七、对需要销毁的统计资料,必须登记造册,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要到指定地点,并有专人负责监督。
八、因玩忽职守造成统计资料丢失或泄密者,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
关于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等统计资料的查阅、提供、保管制度
为加强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等统计资料的查阅、提供和保管等工作,充分合理利用各类统计资料,制定本制度。
1、本院各局、科、室、队来统计室查阅统计资料、案件登记卡资料,必须持有借阅单。并经本部门 领导签字后方可借阅。
2、外单位来我院查阅统计资料,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介绍信,经分管检察长签字后方可查阅。
3、查阅统计资料,一般应在统计室内进行。如需借出资料者,要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4、查阅统计资料者不得私自携带外出。仅限于在本院使用。
5、查阅者不得擅自摘录、转借,确需要摘录、复印的需经分管检察长批准。
6、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等统计资料需按规定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保管人员要爱护资料,不得涂改、圈化和污染。
2003年2月14日
***人民检察院机关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院机关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和上级检察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检察统计职能
统计工作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办公室统计人员负责搜集本院业务部门填写的案件登记卡,统计人员要按照案卡进行微机录入,并对全院检察业务部门办理各类案件的信息数据进行汇总上报;负责定期编写统计分析报告,每月为领导和业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的查询服务;负责对全院检察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作制度,对全院检察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统计资料整理
(一)严格按照《统计法》依法统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信息、咨询、监督的职能作用。
(二)各业务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将办理案件的有关数据、信息填写案件登记卡,并提供给办公室,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把关,使用计算机录入、管理。
(三)办公室统计人员每月27日前,将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信息及统计报表上报市院统计科,上报前要与业务部门进行核对,对上报的统计资料要认真审核把关。
(四)对市分院上报检察统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严格八好报表质量关;对出现的错报、漏报、瞒报及逻辑性错误及时纠正;经核实数据准确后,及时汇总于每月10前上报高检院统计处。
(五)对市分院上报案件信息进行逐项检查,对发现的错、漏项和录入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及时纠正,保证案件信息质量;经核对案件信息全面准确后,于每月15日前上报高检院统计处。
(六)负责统计数据信息资料传输、存储;每月对统计标本数据和个案信息进行备份、管理;对本科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及维护。
(七)负责统计数据、案件信息的安全保密。保证数据传输安全;机器统计机房管理,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八)负责全院检察统
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七)存储文件和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与因特网和公共信息网相连接。
三、保密要求
(一)严格各种文电、信函的查收、登记、编号、分发和签字手续,不得私自扩大机密文电的传阅、使用范围。
(二)党组传阅的机密文电由机要秘书负责管理;各部门的机密文电由内勤负责管理;机密文电每季度组织清交一次。
(三)送交打印、复印的稿件及文件软盘,要按保密要求妥善存放;印出的文件要及时通知送印部门取回;打印、复印的清样、废版及废品要及时销毁。
(四)摘抄、复印、翻印秘密文件和资料,必须经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件要与原件一样登记,用后收回。
(五)凡开通使用涉密信息网络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院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文件销毁由院统一组织并派人监销,各部门不得私自销毁,严禁当废品出售。
(七)秘密文件或案卷材料应通过机要或派专人专车递送。执行递送任务时,不得在无关单位、场所办理其他事宜,不压件,不丢失。
(八)宣传报道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非经批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九)加强保密教育,每年在节假日前集中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和检查。
四、保密机构
(一)院成立保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各部门设一名兼职保密委员,在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责:
1.负责组织研究贯彻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具体意见及措施。
2.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系统)的保密工作。
3.对院各部门的保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4.及时听取保密办公室、职能部门的保密工作情况汇报。
5.审定本单位保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组织研究和处理保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请党组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组织调查和研究处理泄密事件。
8.主持召开保密工作会议或保密委员会成员会议。
9.协调解决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和通信、自动化建设中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10.组织向党组及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
五、保密责任
(一)保密委员会主任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持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副主任对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履行上述职责,当好参谋。
(三)保密委员会成员对主任、副主任负责,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根据其所在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工作范围,具体抓好所在部门的保密工作。
(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负责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保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事项。
(五)涉密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工作责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保密职责,认真做好具体保密工作和管理工作。
(六)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本单位发生泄密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按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保密法》、《刑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制度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