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_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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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主要内容:
l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l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l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统计行政许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统计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其中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涉外调查资格认定属于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统计工作和涉外调查工作的法律资格的行政行为,涉外调查项目审批是指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实施涉外调查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为。第一节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是针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提出的专业资格要求。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教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2.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4.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5.依法查处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违法行为等。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受理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等。
考虑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际和具体情况,为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体现便民的原则,提高统计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供优质服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作了例外规定,即规定在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做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一般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相对方的申请,是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前提和条件,相对方不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授予其统计从业资格。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此外,申请统计从业资格,除具备一定的条件外,行为人还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考试的时间是每年10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予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其合格成绩在二年内有效,逾期成绩自动作废。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是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是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四是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具备相应规定学历的免试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述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单的人员,应当自收到领取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单通知之日起二年内,向承办机关提出统计从业资格申请,逾期成绩自行作废。(二)受理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审查
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终审。统计从业资格认此外,鉴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性,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二、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
统计从业资格作为一种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一)申请
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完毕后,承办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的时间为二十日,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算。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不能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审查期限再延长十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决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可分两种情况分别做出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还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一种资格证明文件。(一)持证人员的范围
一般来讲,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都应当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已经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则无需再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可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二)证书的使用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原承办机关进行审查后,报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补发。(三)继续教育
统计从业资格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继续教育,以提高其统计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第二节、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一、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10月13日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公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对涉外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四、申请程序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以及用以证明其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地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关于涉外调查许可证件的有关规定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和颁发机关、颁发日期、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等项内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关于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第三节、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与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相同,《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对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该《办法》将涉外调查机构定义为“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受理机关、申请材料以及审批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机关
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其中,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三、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符合的条件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在申请之日
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二、申请涉外调查项目应当提交的文件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三、涉外调查项目的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涉外调查项目的审批做出了具体规定: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发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第四节统计调查方法
一、统计调查方法的重大改革
1994年7月20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确定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1996年5月15日和2009年6月27日,先后两次修订的《统计法》均以法律形式对统计调查方法进行了规定,肯定了统计调查方法的改革成果。统计实践证明,周期性普查、抽样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及行政记录,都是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统计调查方法。
二、统计调查方法(一)周期性普查
周期性普查即根据事先确定的周期(5年或10年),通过逐个调查各个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的提供反映国情的国力的统计数据的调查方法。实践证明,通过周期性普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具有全面、系统、准确、可靠的特点。
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以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单选
1.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
B.统计监督
2.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由社会再生产核算表和()两大部分组成。D.经济循环账户体系
【解析】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有两大部分组成:①社会再生产核算表,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及使用表、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国际收支表、资产负债表;②经济循环账户体系,由国民经济账户、机构部门账户和产业部门账户组成。
二、多选
1.根据最新修订的《统计法》,对统计科学技术的法律规定有()。
A.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B.改进统计调查方法C.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
但是普查的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可能年年搞,【解析】最新修订的《统计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只能每隔若干年进行一次。(二)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即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出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调查方法。经常性抽样调查具有社会投入少、调查效果好等特点。在我国已有相当部分的统计调查项目,如农产品产量调查、城乡住户调查等,都是通过抽样调查方法取得统计数据的。(三)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全面调查是对构成调查对象总体的所有单位一一进行的调查,能够掌握比较全面、完整的统计资料,了解总体单位的全貌。重点调查是在全体调查对象中选择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因而所取得的统计数据基本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四)行政记录
行政记录是指行政部门为实现管理、控制和服务等目的,通过办证、登记、审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关于自然人或其他社会实体的相关信息。对利用行政记录可以获得的统计资料,不要再通过其他统计调查方法获取,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上述统计调查方法各有所长和不足。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依照《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以有效发挥各类统计调查方法的总体优势,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我国统计的科学性。
鉴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性强,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为此,《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大国
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2.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A.搜集B.处理C.传输D.共享E.存储
三、判断
1.统计指标体系可分为基本统计指标体系和高层次统计指标体系两大类。(×)
【解析】统计指标体系可分为基本统计指标体系和专题统计指标体系。其中基本统计指标体系又可分为三个层次:最高层次、中间层次和基础层次。
2.准确的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准确的统计资料,不仅是统计调查对象如实填报的反映,而且必须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行态势。(√)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解析】修订后的《统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的反映,而且必须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行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