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管理制度课案_问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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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实行规范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各级岗位工作的执行力和时效性,增进部门之间工作的良性协调,将“问责与效能提高,加强与过程相结合”,使之有章可循,有责必问,有错必究。遵循“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促使公司各级员工培养成恪尽职守、严于律己的良好作风,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岗位员工。
三、问责对象
指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任职人员(以下统称“问责对象”),在岗位责权、执行能力、监督检查、授权执行等工作职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等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及岗位职责,导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甚至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不履行部门及岗位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部门和岗位职责,包括无合理依据以及不依照规章制度、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四、问责原则
(一)核心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问责制度”是依照部门负责人“领导负责制”及员工“岗位承担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同时,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五、职责划分
(一)公司成立问责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副总担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问责小组成员。
(二)行政部负责牵头,组织各项会议以及各项问责责任认定及调查工作。
(三)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实名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行政部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问责小组处理。
(四)出现以下第六条问责范围内的任何事项,公司都将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六、问责范围
(一)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公司各项会议决议及在讨论中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非因客观原因,而是主观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2.不认真执行公司和上级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 2
议或决定事项,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及对外形象的。
3.管理不作为,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或指使、暗示下属单位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未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及责任心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5.管理不作为,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或指使、暗示下属单位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依据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而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延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7.在公司合同签署、采购、招标、营销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行为的。
8.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9.发现严重违反财务纪律行为以及造成项目严重亏损、潜亏损的。
10.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11.工作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到位或个人行为方式而造成公司客户投诉、经济损失、声誉受到影响的。
12.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经营性质亏损的。
13.依照公司下达的业绩指标及工作计划未能按时完成和交付的。
14.未能按时完成入职时承若的业绩指标及工作计划和公司指令所要求任务的。
15.商务活动中因违反规定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16.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者。
17.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问责对象所管理部门或所管理的工作范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所属管理范围项问责条款):
1.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或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2.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违规聘用、引进不符合公司条件者,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公司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罚过程中,因不按既定职责、权限、程序和以事实为依据,而私自违规进行日常检查和处罚。无具体事由,擅自实施检查、设立处罚或擅自改变检查、处罚额度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甚至给员工及合作伙伴造成人身利益侵害的。
4.不接受所管辖范围内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5.问责执行部门应按照回避要求而未回避,或问责工作不能公平公正处理的。
6.在年度或月季度中本部门有被公司给予警告,而后续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
7.泄露公司商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8.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三)上述问责条件中的经济损失界定如下:
5000元(含)以内的损失属工作失误;
20000元(含)以内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 20000元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
备注:以上的经济损失所定性的损失种类,在问责处理工作环节中,将根据事态及过程 4
中的实际情况和问责对象的态度、影响面的大小等情况将结合第七大项《问责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所涉及到经济赔偿和处罚部分,均由问责小组会议决定。
(四)问责对象的问责,由行政部或问责小组根据员工、客户、合作伙伴(含:股东、供应商等)的检举、投诉、控告或工作考核评估结果或以实际工作情况提出。由行政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核实,汇总书记面报告提交问责小组审批,由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七、问责处罚
(一)问责处罚的原则
1.责任的核定要追求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在问责情况产生后,不单注重事态的结果,同时注重于员工处理事情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表现是否及时、努力和负责。
2.处罚客观原则。问责程序严肃并公开化,力求以事实为依据,坚决维护问责的严肃性。
(二)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降职、降薪;
5.调离岗位、撤职;
6.责令辞职;
7.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金;
8.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9.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10.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问责小组视事件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11.如因工作未达延误其他部门工作,影响较大的,罚款100-200元。
12.当月出现3次,一年内达到5次的,降薪一级。
13.多次拖延工作进度,以各种借口推脱,敷衍、怠慢工作任务的,降薪或降职处理。
14.无故拖延工作、变相降低工作质量、长时间无反馈结果,经强调后依旧我行我素的,对相关责任人免职处理。
15.跨级工作任务,工作首要责任人未依时完成工作任务,部门负责人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三)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需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四)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严重性按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金额由问责委员会会议确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因个人主观因素所造成的;
2.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5.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侵吞公司财产的。
(七)每一年度中问责对象被问责1次的,取消被问责者年度晋升资格;年度内被问责2次(含)以上的,取消年度加薪资格;年度内被问责3次或两年内累计问责5次的,根据前述第七条第(二)条重复合并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直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并追究法律责任。
八、回避原则及申诉处理
(一)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问责小组成员与被问责者有亲戚或为引荐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请示。
(二)问责小组在做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被问责者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交由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整改要求和整改完成期限。
(三)被问责者出现过失后,应做出产生过失的文字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的防范措施和改正计划,防范类似过失重复发生。
(四)被问责者应当配合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提供事实依据的个人。否则将依据有关管理规定直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五)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行政部和当事人上级共同与被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问责书》直接交由被问责者。问责的材料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九、其他
(一)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一般职员的问责均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问责小组负责。
(三)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试运行三个月后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