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制度_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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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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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②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进行。④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2)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利害关系人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②由于义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③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提出。④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先予执行(1)概念 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行之前,因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工作和生产,及时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予一定款项或特定物,立即交付执行的制度。(2)先予执行的条件: ①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否则即使最终作出判决也不存在执行的问题,当然也就无须先行执行。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③权利人生活困难或生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④被申请人(义务人)有履行能力。⑤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3)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4)先予执行一般由权利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决定先予很高行,必须用裁定书,并立即执行。(5)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这类裁定,只能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不能提起上诉。复议结果,如认为裁定确有错误,予以撤销,应按执行回转的方式,恢复执行前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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