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_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全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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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党和国家颁布的《劳动法》等有关政策和法规、法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2条 人事调配,要本着需要、适合、精简、效能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调入人员,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合理编制本单位的用人计划,提交矿人力资源部审定。

第3条 机关科室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 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原则上自找单位。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职工调动审批

括借调)。

第10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11条 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

第12条 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第13条 定编定员方案,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生产调度室、技术部配合,共同编制。

第14条 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15条 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的原则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对在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职工(只包括劳合工),可报人力资源部协调安置。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的人员,属临时工的,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矿上将对本部门行政正职处以3000元的罚款,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50%的医疗费。

第23条 无论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均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第24条 职工离退休、调离、除名,其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25条 临时工自行离矿或被辞退时,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办完离矿手续后,退还本人缴纳的1000元押金。

第26条 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是劳合工的,按国家《职工奖惩条例细则》,上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予以处理,企业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是临时工的,矿上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特殊情况除外)。

第27条 职工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其劳动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是临时工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28条 对办理停薪留职超过一年请长假(连续请假超过6个月或一年累计请假超过6个月,工伤病除外)或外借(聘)超过一年的职工,其劳动关系由原单位介绍到人力资源部,不再属原单位在职职工。期满返矿后,待岗,自找单位

第35条 每月终结,要完善考勤表的各项内容。把职工的出勤情况逐人汇总出来,把请假条等审批手续按考勤表上职工姓名顺序附在考勤表背后,装订整齐。考勤员本人签字后经本单位行政正职审批签字后生效。

第36条 每天依据考勤把工资表造好后,考勤表要随工资表一并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请假管理制度

第37条 因故不能上班时必须请假。

第38条 请假原则上本人在事前写请假条,经单位行政正职批准后方能按期享受假期。

第39条 因某些特殊情况,本人确实来不及或不能亲自履行请假手续时,可经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第40条 请假的一般程序是:本人写请假条,经本单位有关领导审批,到人力资源部换取请假证明,把请假证明交给本单位考勤员。

第41条 请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的假,工人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单位副职由本单位正职审批后经主管矿长签字,正职由矿长审批,假期需三天以上时,按上述程序审批后,还需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第42条 请假的事由或请假时间必须真实,否则,不

4、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因父母亲和配偶都不在一起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等三个条件。已婚职工虽同父母一地居住,但其配偶居住别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给探亲假。夫妇双方都是职工,且子女在一地居住,配偶在另一地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取得另一方单位证明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另按路途远近和交通情况加给路途假。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按路途远近和交通情况加给路途假。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45天,另按路途远近和交通情况加给路途假。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按路途远近和交通情况加给路途假。

(5)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核实后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火车软卧和飞机票不予报销)。

(10)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困工作需要,不能探望配偶时,经单位领导批准,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

第六章

工资管理制度

第48条 矿上每年在《经济成包责任书》的制定过程中,对工资基数要测算准确,待股份公司承包指标确定后,确保矿上成本不突破的情况下又要保护和协调好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49条《经济成包责任书》一经签订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更改其中的内容,不允许随意提高或降低工资承包基数。若某些内容或指标确实不适应生产经营的实际而需要修改或调整时,须由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50条 无论是矿上进行总分配还是对下属单位或各单位内部分配,都要坚持向苦、脏、累、险、难及技术岗位倾斜的指导思想,坚持按劳分配、奖多罚少、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通过量化考核、合理分配,形成岗变薪变、薪随效变、薪随绩变的科学积极的分配机制。

第51条 工资表的审核,要严格按照相应的工资分配方案、当月任务完成情况、考勤表、工资结算单等,对照核算、复查。

第52条 有关工资的支付办法

1、病假工资

(1)职工病假手续符合规定且齐全者,按规定支付病

1职工丧假手续齐全而享受丧假,按规定计发工资。(4)计划生育工资

凡属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假的职工,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矿办室计划生育干事审查签字后,到人力资源部换取生育假证明,按规定支付工资。

旷工一天,不发当班计件工资。实行计时加效益工资制的,当月不享受效益工资。

待岗、待岗期间凭培训中心考勤表,发给保障工资+年功工资,若无考勤者只发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

第52条 效益工资管理;各队的效益必须严格实行计件考核,多劳多得,各队队长的效益工资不得超过全队职工平均数的180%,副队长不得超过全队职工平均数的160%,各公司经理效益工资按所辖各队行政队长的平均数计发,三大公司的材料员按人均效益工资的70%控制,文书效益工资按机关平均数做资,各公司的质量验收员效益工资按生产部室的工作人员控制,各队的电钳工不得超过本队职工平均数的120%,每年应根据生产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封顶工资标准

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队干绩效工资=结算工资总额计时工资总额系数)。

第53条 单项工程承包工资分配办法。

1、今后凡属矿上承包给各单位的单项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工资部分,必须由矿劳资审定后予以执行。

2、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后,将参加该工程人员名单送

3第57条 劳保用品发放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配发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不得任意提前或托延发放期限。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同意。

第58条 个人劳保用品发放起始时间,按职工进矿参加工作人力资源部签发调令之日计起,第59条 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时间的计算,以上次劳保用品领用(发放)之日算起,到规定期满,即为新一轮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时间。

第60条 劳保用品的配发原则上应随岗位、工种的变动而做相应调整。具体办法是:职工矿内调动,若新岗位与原岗位劳保用品配发的品种、期限不同,原则上应到上次劳保用品的使用期满后再配发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确因新岗位工作所需、经本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在本人调到新岗位后即可发给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

第61条 职工一个月内请事假时间超过半月的,当月不发给劳保用品。

第62条 职工非因公负伤休息治疗期间,不发给劳保卫生用品。

第63条 职工旷工的,当月不发给劳保卫生用品。第64条 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劳保待遇。第65条 职工非公派出外学期间,不享受劳保待遇。第66条 职工外借(聘)期间,不享受劳保待遇。

5大专学历参加工作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申报助理级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申报中级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申报高级职务;

中专学历参加工作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且转正定级后,申报员级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申报助理级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申报中级职务。

(2)凡晋升高一级职务,任低一级职务的最低年限为4年。

(三)凡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人员若达到破格晋升中、高级职务的条件,一、基本条件

l、政治思想表现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考核:任现职务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全部在称职以上,且有一次优秀或两次良好。

3、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

4、外语、计算机成绩合格。

5、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合格证书并达到规定的学分。

二、晋升高级职务的条件

任现职或近五年来本职工作成绩优异,贡献突出,达到下列八条标准中的三条者,可由单位推荐晋升副高级职务

l、任低一级职务以来工作成绩显著,年度考核成绩全部在称职以上,且有连续三次以上优秀成绩或连续五次以上

7晋升高级职务条件中的两项、考初级资格达到一项,同时考试成绩达到省局职改办划定的分数线,学历达不到要求者经单位推荐可参加评审。

四、其它

1、破格条件的计算办法按甘职改办(1992)1号文执行。

2、本办法只在实行评审省煤炭系统企业内部有效的系列、级别中执行。

第74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技术职务审批文件下来后矿人力资源部要及时报请矿长,依据职务聘任制度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做好职称聘任的相关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谁用人,谁聘任。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应经领导集体研究,由矿长聘任。聘用人、矿长给被聘人员发聘任书。

(二)聘任时间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任期一般为1-3年。第75条 每年按照股份公司规定的时间,矿上应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领导小组,对本矿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先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表中属个人填写的内容,考核领导小组经考核后加注考核意见,报股份公司。

1、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能力及业绩两个方面。

9第80条 社保人员必需及时按规定填报各种报表,做到准确无误。

第81条 认真如实收集劳动合同制职工收入台帐,本矿在册职工人数,做到与劳资报表一致。

第82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3条 人力资源部必须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账,逐月进行登记,年终汇总,并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后,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第84条 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部进行核对和记帐。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85条 人力资源部要以集团社保中心核对后的《保险费核定表》及时准确的为职工填写个人帐户。

第86条 在缴费年度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应即时对职工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为每个参保职工填写缴费纪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本人审核签字后.妥善保存。

第87条 人力资源部应当每年向全矿职工公布全矿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88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向职工解释社会保障方面的1第94条 各队对培训后的持证人员要加强管理。督促其认真学习本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凡培训持证上岗后对本工种业务生疏,基本常识欠缺者,要进行待岗培训(期间不发工资)。经培训仍不能上岗者,按华亭煤电砚矿发[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95条 由于我矿农协工、临时工较多,部分特殊岗位上配置了农协工和临时工,由于这部分人员流动性大,为了加强管理,做到谁培训,谁使用,防止流失、跳槽,凡经我矿出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农协工、临时工每人交500元押金,由培训中心记帐管理,待该证服务年限届满退还本人,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返还:(1)违章、违纪被矿上开除的。有下列情形者矿上予以返还本人押金。(1)因企业改制,调整生产计划,需大幅减员的。(2)因工作需要,经矿上研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3)因公负伤、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种的。

(4)矿内同工种调剂的。

(5)服务年限未满,本人自动离矿的。自持证之日起满一年返还20%,满二年返还40%,满三年返还60%,满四年返还80%,五年以上全额返还。

第96条 各单位未经矿上同意私自将特种作业人员调

3证完成。

第103条 对直接从事煤矿工作,特别是从事井下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另外,下井参观学习的人员,也必须学习入井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规程。

第104条 培训对象具体指:

一、新进矿的工人;

二、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工、放炮工、火工产品管理员、通风工、测风工、信号把钩工、电工、变电工、金属焊接工、金属切割工、矿井水泵工、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皮带机司机、刮板机司机、电机车司机、安全检查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矿山救护工、锅炉工、水质化验工、耙岩机司机、装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空压机司机、矿内机动车辆驾驶员、井下钳工、起重机司机、高架工)的工人;

三、普通工种(除特殊工种以外的其它工种)的工人;

四、区队长、班组长;

五、由于改进生产技术工艺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

六、从事井下工作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复训的工人;

七、“三违”人员。

第105条 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5意事项,掌握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同时学习和掌握本岗位工种的操作规程,矿山救护、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能抢救、自救和互救;还要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其它应知应会知识。

第108条 管理人员和班组长除了学习第十条规定的全部知识外还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井下灾害的发生征兆、预防措施与处理方法以及安全系统工程的管理知识。

第109条 “三违”人员的培训除学习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知识外,重点要进行矿纪矿规、职业道德及爱矿意识教育,同时要列举大量的与其违章事故相近或相似的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培训办法及过程管理

第110条 紧密贴近矿情,实现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规范化。要按照“强制培训、分级管理、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原则,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111条 采用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地搞好安全培训。组织安全培训,可聘请矿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授课,也可邀请设备厂家、科研院校的专家进行新型设备的专题培训,作新技术、新工艺的学术报告。各基层单位也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

第112条 完善教学手段,改进培训方法。可采用课堂

7职工评选先进、年度考核及事故备查的依据。

第十三章

奖 惩

第119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一般不能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写好请假条,三天之内由培训中心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学员原单位或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时取消参加本期培训班资格,下期重新培训。学员因病请假,需持集团公司总院证明,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120条 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任意一项者,一律按旷工论处,并每天罚款20-50元。对无故不参加培训、不参加考试的人员罚款50-200元,并不准上岗。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按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下浮1-2岗次半年执行。新进矿的工人安全培训结束后考试不合格者延期10天再培训,考试仍不合格者直接予以辞退。

第121条 新进矿人员和“三违”人员培训期间迟到或早退两次,旷课一次者,培训期限延长10天。

第122条 矿属有关单位若不能经常组织和督促职工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完不成矿上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岗位工应知应会能力欠缺的,对相应的单位或责任人要从严从重处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1 第三章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3 第四章 考勤管理制度……………………………………6 第五章 请假管理制度……………………………………7 第六章 工资管理制度……………………………………11 第七章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14 第八章 职称管理制度……………………………………16 第九章 职工伤病残亡管理制度…………………………20 第十章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20 第十一章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22 第十二章 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制度………………………24 第十三章 奖惩……………………………………………29 第十四章 附则……………………………………………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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