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继续教育制度_cpa继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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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第1条根据《山西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为加强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才培养,提高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继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升其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进行的学习及相关活动。
第3条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4条本所组织和支持注册会计师参加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形式: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举办,或者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二)省注协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培训;
(三)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5条本所注册会计师还可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形式:
(一)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二)担当中注协、省注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或演讲人;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四)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七)参加经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八)在省注协行业刊物上发表的各类专业文章;
(九)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6条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不少于30个学时。
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上一考核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考核周期。
第7条未按照本制度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但下一年度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五)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有以上情形,在考核周期内第一年免予接受继续教育的,次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在考核周期内第二年的,在下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学时接受继续教育。
第8条 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参中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第9条 本所办公室负责组织全所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审计业务部给予协助。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人员应加强与省注协培训部的沟通,掌握培训信息,并向所领导汇报拟培训人员计划,及时通知参训人员。作好其他形式继续教育信息的收集,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创造便利条件。
第10条 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对参加培训班或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的培训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完成学时、遵守纪律、学习内容等情况进行记录,总结推广学习经验和新知识的普及。
第11条 本所其他员工继续教育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12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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