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室孕妇检查管理制度_超声检查室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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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室孕妇检查管理制度

一、严禁利用B超鉴别胎儿性别;

二、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和其他定期孕期保健检查,由主治医师提出申请,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检查,检查时要有两人在场,并均须在医学检查报告上签字。未经批准擅自为妊娠妇女进行B超检查的,一律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三、准确、真实地做好记录、签名并妥善保管;

四、非医学需要,操作人员不得透漏或暗示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制度

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持县计生办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施术。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等情形、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建议去上级医院检查决定。

四、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施术前必须查验、登记身份证、医学诊断意见书,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材料,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与登记一同存档。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

五、真实、准确地做好手术登记。严禁手术不作登记,否则视为非法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六、对为未持计生专用证明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者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一律视作非法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下列药品:

(一)米非司酮片;

(二)米索前列醇片;

(三)乳酸依沙丫啶注射液;

(四)缩宫素注射液;

(五)卡前列甲醇栓;

(六)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二、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将相关许可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购进药品仅限于本机构使用,严禁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四、利凡诺等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一般应专用于人工流引产,确因医学需要改作他用时,须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处方档案。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实行单开单列管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在取得资质的注册妇产科执业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药房对不符合规定资格人员开出的处方应当拒付,并要求改正。

五、药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调出和库存记录。药房建立真实完整的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孕情监测服务和管理制度

一、新婚夫妇办理服务证、照顾再生育一孩夫妇办理照顾再生育一孩生育证时,均须签订不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承诺书。

二、照顾再生一孩妇女由区指导站技术服务人员每季见面随访服务一次。

三、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尚未办理生育证的妇女由镇(街道)计生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每两个月见面随访服务一次。

四、安排生育一孩妇女由镇(街道)计生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每两个月见面随访服务一次。

五、外出流动人口应每两个月寄回有效孕检手续(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由计生服务站安排专人收集、审核、登记和保管。

六、以定时定点预约集中服务为主,一般定点镇(街道)计生服务站服务。

七、服务方式以B超检查为主,不得以电话随访替代或委托下级单位随访。

八、建立专门服务台帐,真实、准确地做好记录。每两个月将服务情况汇总上报至区人口计生委科技科。

九、服务结束后应将孕情变化信息向统计人员反馈,以便及时完成信息变更和上报。

十、凡服务过程中发现非因正常分娩终止妊娠的或出生婴儿去向不明的,必须于发现的当日上报至区人口计生委政法科。对疑似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由区人口计生委立案调查。镇(街道)、村(居)应协助做好调查工作,但不得自行处臵。

分娩实名管理制度

1、规范入院登记。孕妇入院后,助产单位及其接生人员,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计划生育服务证,认真核实孕产妇提供公民身份证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及其配偶有关情况等各项记录,将相关信息清晰地填写在分娩登记簿上。对住院分娩孕产妇无《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提供假身份证明或住址等情形之一的,院方必须在入院第一时间,通报当地镇(街道)计生办,由计生办核查后反馈信息给院方。

2、规范出生登记。助产单位及其接生人员,要认真填写新生儿相关信息、孕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及其配偶有关情况等各项记录,为建立准确的健康档案打下良好基础。

3、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各助产单位要按照住院分娩技术规范和医疗文书的要求,认真核对出生婴儿姓名、性别、出生状况及其父母信息,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及时免费发放。为确保《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签发:⑴母亲不到场或身份证与本人不相符的;⑵无父母身份证复印件留存的;⑶母亲不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签字栏”签字、捺指印的;⑷助产医疗保健机构病历登记的父母姓名、身份证号与真实身份不一致的;⑸无人口计生部门发的“生育证(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社会抚养费结案书”的。

4、定期通报信息。每月1-2日,各医疗卫生机构将上月的出生医学登记表反馈给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同时报送至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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