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制度_司法所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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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内部人员管理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到外地出差要向上级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并保持联系。
二、财务管理按要求实行所长审批。财务管理公开透明,接受上级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私设“小金库”。
三、办公设备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出现故障要及时维护。通讯设备要有通话登记,反对公话私用,提倡长话短说。
四、文字稿件要求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存档文稿必须使用黑水钢笔,上报的文稿,原则上要求打印。
五、文印要由专人负责,司法所印章与法律服务所印章不得混用。
司法所
司法所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一、本所所属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时,必须凭所领导签名的批条方可查阅,其他单位及个人一律凭介绍信,并登记造册;
二、凡借出档案资料归还时,档案员要逐卷清点,写明交还日期和签名,将案卷归还回原处;
三、对借出逾期未还的档案,档案员要负责用电话或发函催还,如借档案仍需借阅的,要办理延长期手续,若逾期不还又不前来办理续借手续的,档案员要到借档单位催收;
四、档案资料由档案员分工负责管理,单位主管领导经常检查督促工作,必要时组织档案员对照档案目录清点,发现缺少案卷,及时查清原因上报,年终结合检查做好年度统计工作;
五、档案工作人员要切实遵守司法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做到互相检查督促,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加以整改。
东城司法所
司法所所长职责
一、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制定全所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实施;
二、负责抓好全所人员的管理教育,搞好内部团结,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激发工作热情,保障依法执业,格守职业首先和执业纪律;
三、负责主持所务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布置、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四、负责督促、检查所内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五、负责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街道)请示汇报工作;
六、负责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任务。
东城司法所
受理调解纠纷范围
一、企业及其他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营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
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及村(居)民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涉及经济、财产权益的生产经营纠纷;
三、公民之间发生的涉及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赡养、抚养、抚育、债权债务、民间赠与、侵权索赔等具有财产权益性的民间纠纷。
东莞市司法局东城司法所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依法调解制度。从受理调解申请、调查取证、主持调解、制定调解方案、制作调解书、到终结调解工作、调解人员必须依法进行;
二、季度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镇调解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批示精神,研究布置工作,听取调委会工作汇报,检查工作,交流经验;
三、登记归档制度。对每一起纠纷的调解,必须认真填写调解登记表,并依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四、纠纷排查制度。调解员必须每周一次对本辖区进行纠纷摸底排查并记录在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解、及时汇报;
五、中心指导制度。各调委会在司法所指导下工作,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的纠纷须报司法所,并由司法所调处;
六、回访制度。对调解终结的案件,主调人员必须进行回访,做到预防反复、监督履行;
七、信息反馈制度。在镇建立信息员、基层调委会、司法所三级信息反馈网络,做到信息搜集、传递制度化、责任化、规范化,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快传;
八、学习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培训,新法颁布即时培训,重点法律随时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学习、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
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和原则
调解工作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
多种手段,协同作战。调解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东莞市司法局东城司法所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一、“四联单”运作程序制度。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必须通知新驾照的刑释解教人员到司法所报到,并负责填写“四联单”,对其进行帮教谈话,了解思想状况,告知申报户口,就业登记等事项。填写“四联单”第一联司法所留档,第二联交辖区公安部门,第三联交居住基层调委会,第四联交本人;
二、一人一档制度。对每一个人安置帮教对象建立专档,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必须对每次安置帮教工作、安置帮教效果、安置帮教人员表现等进行记录并归档;
三、月访、季访制度。根据安置帮教对象的不同情况制定每个安置帮教对象的月访、季访计划,做到及时掌握安置帮教对象的思想动态、就业状况、生活状况,以采取针对性的安置帮教措施;
四、三级安置帮教体系制度。建立家庭、村(居)委、司法所三级安置帮教体系,做到信息畅通、分工协作、分析研究、总结交流、反应迅速;
五、组织协调制度。积极组织协调公安、民政、工商、劳动、经济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调动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努力实现安置帮教对象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
东莞市司法局东城司法所
安置帮教工作任务
一、研究、制订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安置帮教工作计划;
三、检查、监督安置帮教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表彰、奖励安置帮教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五、了解、掌握安置帮教工作情况;
六、指导安置帮教工作开展;
七、研究、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开展对服刑、劳教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
九、创办过渡性安置实体;
十、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东莞市司法局东城司法所
安置帮教工作对象
一、刑满释放五年之内的;
二、解除劳动教养五年之内的;
三、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回归后生活没有出路的;
四、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回归后有重新犯罪倾向的;
五、在服刑、劳教期间的人员。
东莞市司法局东城司法所
社区矫正制度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东莞市司法局东城司法所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 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东莞市司法局东城司法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办理见证;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东莞市东城区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职能
一、为镇、村(居)委的改革和稳定发展全方位服务;
二、为镇企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为基层人民政府充当法律参谋和助手;
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东莞市东城区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办理见证;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 作。
东莞市东城区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坚持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责、秉公执法;
四、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权益的事情;
五、工作认真负责,讲究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
六、廉洁服务、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额外报酬;
七、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
八、工作规章和纪律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九、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十、自学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东莞市东城区法律服务所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所长负责本所全面工作,抓好思想政治和业务学习;部署和下达工作任务;组织对疑难案件的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项;协调内外关系;抓好基础设施标准化、工作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决策民主化建设。
二、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实施工作计划,行使所长授权的部分职权,积极主动承办各类案件,协助解决干警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胜任本职工作;严格依法办理各类案件;服从领导、团结同志、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份内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内勤人员在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所的材料;收集积累本所工作情况,汇集各种资料,当好所长的参谋;做好登记、统计和请示、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热情接待来信来访;管好印章、财物、卷宗等资料;做好学习、会议、研讨记录。
东莞市司法局东城司法所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全所人员应当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优质高效、公开公正地办理各类案件。
二、凡是在办理案件中,因主观及故意或过失或恶意串通、越权办案、虚假承诺等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或影响恶劣的,坚决予以追究。
三、根据过错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责任的大小及认错态度,区别不同情况由本所写出报告报请市局处理。
四、报县市局处理的有:党纪、政纪处分;通报批评、扣发津贴、赔偿损失;离岗培训、限期调离、予以辞退。本所处理的有:提出批评和书面检查。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凡是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责任人,一律取消本人本年度的评优、评先及立功受奖资格。
东莞市司法局东城司法所
东莞市法律援助简介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代表我市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行政机构,即组织全市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市法律援助处于1998年8月14日正式挂牌,至今已接待来访群众34353人次,接听“148”法律热线21202人次,批准、受理法援案件7865宗,深受群众好评,为我市社会稳定和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作出了积极贡献。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研究制定法律援助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市法律援助工作;
(三)负责组织法律援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筹集、管理、使用法律援助资金;
(五)负责对省、市三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或受理的其他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六)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七)收集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资料;
(八)负责与法律援助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市法律援助处可以在镇区设立法律援助办事处。
2、法律援助的范围: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办理某种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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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援助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认真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处递交下列材料:
1、本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
2、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有关案情材料(即证据);
4、法律援助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援助的,市法律援助处可撤销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三)、法律援助处自收到有效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申请人对有关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以要求市司法局重新审议。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
流程图说明:
一、申请人需本人到法律援助处提出申请(老、幼、病、残者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二、提交材料包括:
① 东莞市常住户口证明或暂住证。
② 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充分事实材料。
③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申请人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援助服务费用。
④ 法律援助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委托书等)。
三、承诺时限:
1、法律援助处自收到有效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2、申请人对决定书有异议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司法局申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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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充分的事实及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即案件有胜诉把握);
2、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标准: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基数适当提高,经济困难的证明由申请人所在镇区民政部门出具;持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原则上参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并以户籍所在地县级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1、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军人证、抚恤优待金领取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救济证明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及抚恤金的;
3、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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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认真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处递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证明;
2、申请援助事项的有关案情材料(即证据);
3、法律援助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市法律援助处可撤销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二)、法律援助处自收到有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申请人对有关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以要求市司法局重新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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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受援人的权利
1、申请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要求回避:
(1)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对人或者相对人的近亲属;(2)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2、受援人在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改选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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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本所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坚持每月一次的集中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个人有笔记、有心得。建立学习档案,做好学习总结。
三、坚持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鼓励自学成才,力争在上级要求的期限内,本所人员全部达到法学大专以上学历。
四、按时参加本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和会议,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五、在集体学习期间,要认真听、记,不得交头接耳和随便离开,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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