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流程控制制度_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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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流程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对各项目销售工作的管理,明确责任,使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的内部整个营销系统。
第二章认购流程
第三条 售楼处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商品房预售、现售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客户第一次进入售楼处
(一)置业顾问应向客户展示并说明有关文件及证书。
(二)置业顾问应按《销讲》的要求向客户介绍楼盘,带其参观模型、样板房,重点展示项目及房型优点。
《销讲》为营销中心制定,并经项目工程部、法务室审核无误的关于商品房销售的宣讲文本。
(三)置业顾问在经理处确认可售房源后,根据客户需求,推荐适合房源,并准备备选单元。
(四)客户确认单元时,职业顾问应向客户如实说明该单元的有关情况,如有条件带其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客户认购
(一)意向认购客户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明确付款方式。客户如需按揭贷款购房,职业顾问应首先安排银行与其见面,咨询贷款细节。
(二)置业顾问引领客户至财务部缴纳两万元定金,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并交付客户《购房须知》,加以解释说明。
第六条 《商品房认购协议》为格式文本,不可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须由经理上报总监,与集团法务室沟通同意后,经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签约流程
第七条 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时,置业顾问告知客户须在14日内签约,并与客户预约好签约时间。
第八条 认购后的第一天将认购房源报解押,资金部须在7日内完成解押,如逾期,则相应顺延客户签约时限。
第九条 置业顾问积极联系客户,确保在约定时间前签约。
第十条 贷款客户
(一)置业顾问敦促贷款客户及时向银行提供按揭资料。
(二)销售经理、助理与银行和资金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及时了解客户的贷款情况。
(三)置业顾问根据银行对客户资料初步审批的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1、如银行审批通过,则通知客户按期交款签约;
2、如银行审批额度不足,则通知客户追加首付款额度;
3、如银行审批不通过,则换为一次性付款或及时办理退定手续。第十一条 正常签约
(一)房源解押后,客户在《认购协议》规定的时间或可顺延的时间范围内签约的,正常办理。
(二)销售员在行政人员处领取认购书、优惠审批单(如有),并准确填写合同评审单,同时约定相关银行按揭人员。
第十二条 催告后7天内签约
(一)客户在认购后14天内或可顺延时间内未签约的,第十五天或可顺延时间的第二天向其发出催告函,告知其须在收函后7天内前来签约(销售员以短信方式再与客户确认),逾期此单元将由我方另行销售,定金不予退还。
(二)客户如在7天催告期内前来签约的,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合同评审单,交由销售经理上报销售总监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7天催告期后签约
(一)客户在7天催告期内未签约的,第8天发出向其律师函,告知其我方将此单元另行销售,定金不予退还。
(二)客户在7天催告期后前来签约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客户写出情况说明,经审查确无恶意拖延,并对公司未造成影响的,经案场经理审核,上报总监及分管副总裁批准。
第十四条签约过程
(一)置业顾问确认产权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件及客户按揭材
料。
(二)置业顾问将《合同评审单》及《优惠审批单》(如有)交与客户确认后,交销售经理签字确认。
(三)确认产权人所有签约资料后,销售员在南京市房地产网站准确录入客户合同,并进行电子文本审核。
(四)销售员打印合同并指导客户签订合同。
核对房号、单价、总价、付款方式、交付时间,并提醒客户注意附件中关于封闭阳台及空调补贴的条款。
(五)将《告客户书》交与客户。
(六)签证前再次审核合同。
(七)合同签证。
(八)每月根据财务提供的应收账款清单,进行跟踪催告付款情况。
(九)将前后的合同送档案室保存,相关复印件营销中心保存。
第四章退房流程
第十五条 规定签约时间内或可延迟时间内的退房
(一)客户未签订《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署《认购协议》三周内提出退房申请,由案场填写《退房审批表》,经销售经理核对情况后,逐级上报,由分管副总裁批示是否可退。
(二)客户客户未签订《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署《认购协议》三周以后提出退房的,参照“开发商终止”合同处理方法办理。
第十六条 逾期未签《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退房
(一)以开发商终止合同处理。
(二)相关房源另行出售,定金没收。如有争议,提交法务室处理。
第五章 优惠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总经理以上(含总经理)人员及其近亲属购房优惠 无论是否提出优惠申请,案场均应报分管副总裁审核,提出申请的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总经理以下人员及其近亲属购房优惠
无论是否提出优惠申请,案场均应报分管副总裁,提出申请的需分管副总裁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关系户购房优惠
提出优惠申请的,案场报分管副总裁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条为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和违反次数,分别给予以下惩罚:
(一)警告:即时给予口头或书面告诫;
(二)经济处罚:给予一次性50—200元经济惩罚;
(三)扣发奖金;
(四)降职降薪;
(五)留职察看;
(六)解聘、开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总裁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总经办。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与本制度不一致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