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_监视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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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产品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用于检验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和控制。3.职责

3.1 质检部是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系统管理。

3.1.1负责对质检部及其它管理部室的测量设备进行管理,建立设备台帐,确定检定周期,编制检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3.1.2负责公司内扭力扳手的检定/校准,负责扭力扳手检定仪的计量标准考核。

3.1.3负责对各部门的监测设备购置申请进行会签。

3.1.4负责对其它部门的监测设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2 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3.2.1负责新购监测设备的开箱验收。

3.2.2负责编制本部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要求维护、保养。

3.2.3负责本部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维修管理。3.3采购及外协部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工作。4.工作要求

4.1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购置

4.1.1 各单位根据新产品技术要求或生产过程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需求,对构成固定资产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在每年年底编制《质量提升投资计划》,向质检部提出监测设备需求申请。

4.1.2 质检部进行可行性审核,确定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汇总形成公司的《质量提升投资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纳入公司的《综合计划》予以实施,具体执行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办法》。

4.1.3 不属固定资产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采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质检部负责审核申请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是否符合工作需要及工艺要求,如符合要求经质检部经理批准后(审批权限2000元以内含2000元)转采购及外协部采购(大型测量设备需经公司统一招标采购)。

4.1.4各单位所需的专用量具,由各生产部自行设计并组织制造。4.2 确定校准/检定周期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工艺要求,结合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将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分为A、B、C三类管理。具体分类按《测量设备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4.2.1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检定周期确定原则:

a.A类监视和测量设备如计量标准和属于强制检定的监测设备等,校准/检定周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无相关规定的,检定周期不宜超过一年。

b.B类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不能超出国家规程规定的最长时间。

c.C类监视和测量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周期检定、长周期检定、一次性检定或者有效期管理。用于产品测量和与生产工艺有关的参数监测的测量设备,检定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d.专用检具由使用部门依据频次、使用部位等,确定自校准周期,并定期校准。校准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4.2.2 质检部根据使用频度、使用环境条件、用途等,参照上述原则综合评估后,确定校准/检定周期,编制测量设备《周检计划》。4.2.3 对需要调整检定周期的监测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质检部在保证测量准确度的前提下,根据以往校准结果,对检定周期进行必要调整。

4.2.4质检部于每年1月份编制当年的测量设备《周检计划》。4.3 周期校准/检定及监督管理

4.3.1 质检部根据公司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日期,编制下发各部门、各生产部的周检计划,各部门、各生产部按各自的周检计划收集相应监视和测量设备(计量器具),由质检部统一组织送验。

4.3.2 对于公司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没有检定、校准能力的设备,由质检部送至有检定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准。对于特定及非检验用设备,如无校准机构,可由原设备制造商实施校准,质检部登记台账并发放准用证。

4.3.3 检定、校准合格的设备,质检部从计量检定机构领取检定合格证并发放至使用单位,校准合格后的设备,任何无校准资格的个人、部门不得随意进行调整以防量值失效。具体按《测量设备标识/封印管理规定》执行。

4.3.4 当出现偏离校准状态时,应停止使用并重新进行校准和调整,质检部根据校准结果调整检定周期。4.4 使用、维护、保养

4.4.1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由具备相应资格、受过培训、有能力、有经验的人员来实施,使用人应根据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设备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保养。

4.4.2 质检部负责组织实施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制定,使用人员应严格执行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规定。

4.4.3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环境条件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应设法改善环境或更换适应环境的设备。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在受控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4.4.4 使用部门要遵守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确认间隔,不得超周期使用。

4.5 不合格的测量设备长期闲置的测量设备 封存报废 4.5.1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监测设备可办理封存。4.5.2 监测设备的封存由使用部门提出, 填写《测量设备封存(启用)审批表》报质检部审核同意后,建立《封存测量设备台帐》。

4.5.3 使用单位对封存的监测设备进行明显的标识后隔离存放,不得继续用于生产,大型监测设备可就地存放。监测设备封存期间必须定期保养,以保持其状态完好。

4.5.4 封存的监测设备经质检部同意并经重新检定后方可启用。4.5.5 对损坏无法修复及检定不合格的监测设备应进行报废,使用单位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丢失、损坏处理单》,质检部批准后,使用单位办理消帐手续。

4.5.6 报废的监测设备统一由原设备使用单位标识并隔离存放,不得继续用于生产。大型监测设备可以就地存放,但必须有明显的报废或禁用标志。

4.5.7 质检部负责建立《报废测量设备台帐》。4.6 测量系统分析计划测量系统分析报告

质检部根据控制计划编制《测量系统分析计划》,定期或者开发新产品时,质检部组织各监测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测量系统分析,出具《测量系统分析报告》。5.5 附则

5.1 本制度由质检部负责解释。5.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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